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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碳交易试点十年探索之路积累丰富经验

发布时间:2022-03-28 16:35:11浏览次数:

我国参与碳排放交易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2005 年至 2012 年),主要 参与国际 CDM 项目;2)第二阶段(2013 年至 2020 年),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 北、广东、深圳、福建八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开始运营;3)第三阶段(从 2021 年开始), 建立了全国碳交易市场,首先纳入电力行业。自 2013 年开始,各试点碳市场陆续开始运营, 尽管中国在试点阶段试点数量较少,但覆盖的碳排放量仅小于欧盟碳交易体系。跨越了中国 东、中、西部地区的各试点,本身具备的经济结构特征、资源禀赋大不相同,为全国统一碳 市场的建立提供了多层次参照和丰富经验。


中国碳交易试点在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设计上呈现出框架相同、细节存异的特征。


1)法律基础


法律基础均缺乏上位法,但立法形式有别。深圳和北京为地方人大立法形式,深圳市人 大于 2012 年 10 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大于 2013 年 12 月 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 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而上海、广东、天津、湖北和重庆均为通过政府令形式发布管理办 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法律约束力较弱。


2)覆盖范围


气体范围:除了重庆外各碳试点均仅纳入了二氧化碳气体,重庆纳入了六种温室气体(二 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各地覆盖温室气体排放的 比例在 40%-70%之间。此外,国内各碳试点均将间接排放纳入了交易机制中的碳排放核算体 系,该点与国际碳市场的普遍做法不同,原因在于我国电力分配市场价格主要由政府主导、 为不完全碳市场,被纳入碳市场的电力行业无法把成本转移至下游用电企业。因此将企业用 电的间接排放计入其实际排放,有助于从消费端进行减排。


行业范围:共性上,各试点均纳入了排放量较高、减排空间较大的工业,如电力生产、 制造业等。差异上,由于各试点经济结构不同,故纳入碳交易的行业范围有差异,例如深圳、 北京、上海等地第三产业占主导地位,因此将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公共管理部门等纳入其 中;其次,各试点控排门槛有差异,这也与其经济结构有关,例如深圳、北京工业企业较少 且规模有限,故对工业的控排门槛设置低于其他碳试点;最后,与其他碳试点不同,湖北并 非先指定行业范围、再设定控排门槛,而是直接通过设置控排门槛的方式判断哪些行业的企 业纳入碳交易,即最新要求是在 2016-2018 年任意一年的能耗达到 1 万吨标煤/年的企业均纳 入碳市场。


控排企业数量及配额总量:尽管深圳、北京在企业数量上远高于其他碳试点,但配额总 量确是碳试点中最少的,可见深圳、北京碳市场单家企业排放较小,配额持有更加分散。


3)配额分配方法


从免费还是付费角度来看,当前八大试点中有六家碳试点均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进行配 额的发放,但比例均较低;其次,只有广东碳试点碳配额的拍卖是针对具体行业初始碳配额 的分配,其他碳试点设置拍卖的目的均为了政府进行市场调控。从初始配额分配计算方法来 看,除了重庆碳市场一刀切使用历史排放法外,其他碳试点均针对不同行业或生产过程设置 不同的计算方式,例如电力、热力一般均采用了标杆法。其中,广东碳试点更具特色,它对 同一行业的不同工业过程进行了详细的拆分,同一行业的不同过程可能使用不同的计算方法。


4)惩罚机制


对于履约期未足额缴纳对应碳配额的企业,从罚款金额上来看,天津碳试点无罚款措施, 上海和广东碳市场予以金额较为固定的罚款措施,而其他碳试点的罚款措施均与碳价相关, 其中北京碳市场罚款力度最大,对其未缴纳的差额按照市场均价的 5 倍予以处罚。从补缴措 施上来看,深圳、广东、天津、湖北、福建碳市场均要求未足额履约企业补缴碳配额。其中, 深圳碳市场是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内,补缴等于超额排放量的配额,若违规企业未按时补缴 则再在下一年配额中予以等量扣除,其余四家碳市场则均是在下一年配额中予以双倍扣除。 从其他配套惩罚机制上看,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还明确了未足额履约企业,在补 贴政策或激励政策以及信用记录方面会受到影响。


5)市场调控机制


所有碳试点均会对碳价波动采取一定干预措施。最常见的措施为,当碳价出现波动时,政府通过回购碳配额或出售碳配额的方式进行市场干预,其中深圳碳市场规定了政府具体干 预市场时可回购配额的比例上限,北京、湖北、福建碳市场则是明确了当碳价出现何种波动 时,政府可以干预市场。另外一种干预市场的措施是交易限制,北京、上海、湖北、重庆碳 市场对碳价涨跌幅、交易者头寸或交易量进行了一定控制,以此来稳定碳市场。最后,广东 碳市场还通过给配额拍卖价格设定底价的方式,来稳定碳市场。


跟国际碳市场相比,我国试点碳价普遍偏低。我国试点碳价历史最高点为 122.97 元/吨 (深圳),最低点为 1 元/吨(重庆);而欧盟 EUA 碳配额现货碳价历史最高点为 47.91 欧元/ 吨(折合人民币约 380 元/吨),最低点为 2.68 欧元/吨(折合人民币约 22 元/吨)。截止 4 月 29 日,我国碳试点碳价为 5.53-42.02 元/吨之间(其中深圳碳市场碳价最低,为 6.44 元/吨, 北京最高,为 47.6 元/吨),而同一天欧盟 EUA 碳配额现货结算价为 47.91 欧元/吨(折合人 民币约 380 元/吨),为我国碳试点碳价的 9-68 倍。


从整体碳价变化趋势上看,国内碳试点平均碳价从 2013 年到 2017 年呈下降趋势,之后 到 2020 年有所回升,除深圳和福建外,其他碳试点年平均碳价也均表现出这一特点。同时从 2021 年开始,各试点碳价有趋同趋势,若剔除碳价较低的深圳及福建碳市场,碳价基本处于 20-50 元/吨之间波动。


从碳价波动情况上看,湖北、天津碳价相对稳定,北京、深圳、广东波动幅度较大。深 圳、广东碳试点在刚开始运营时,碳价波动均非常剧烈,深圳 2013 及 2014 年、广东 2014 年碳价标准差均超过16,随后几年有所降低;北京碳试点在2018-2021年碳价波动有所加剧。


从碳交易量上来看,广东、湖北、深圳交易量处于碳试点前列,截止 2020 年底总交易量分别为 151MtCO2、72MtCO2、45MtCO2;但从碳试点活跃度(总交易量与碳试点配额总量之 比)来看,深圳碳试点的活跃度最高,达到了 14%,也就是说 2015 年深圳碳市场初始分配 的碳配额中有约 14%的量在市场上进行了流通,而其他碳市场活跃度则在 10%及以下。


从碳交易额上来看,2020 年碳试点总成交量下降,但总成交额却有提升,首次出现分歧; 2020 年除湖北、天津碳交易额有所增长外,其他碳试点受疫情影响均有所下滑。与交易量情 况类似,广东、湖北、深圳的碳交易额也排名前列,其中广东的碳交易额远高于其他碳试点。



(华宝证券,张锦、曾文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