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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拟规范境内可再生能源绿证核发 涵盖多类发电项目

发布时间:2025-04-01 11:15:21浏览次数:
3 月 31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细则对我国境内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及相关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规范。
国家能源局对绿证核发、划转、核销实施统一管理。具体核发工作由国家能源局电力业务资质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以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推送数据为基础,结合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主动为发电企业或项目业主核发绿证,确保核发数据的归集、信息披露及时准确,且全过程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在绿证核发类型上,细则做出了明确区分:对于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以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含)起新投产的完全市场化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将核发可交易绿证。而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以及 2023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则核发不可交易绿证,此类绿证随结算电量划转。常规水电机组投产时间以机组通过启动试运行为准,若水电项目同时拥有不同时期投产的机组,需在建档立卡环节明确区分。
对于源网荷储、风光制氢(氨 / 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等一体化项目,项目业主需委托电网企业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单独装表计量。其中,风光制氢(氨 / 醇)、燃煤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替代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此外,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现阶段若项目未配置独立计量装置,则按项目上网电量扣减下网电量的原则核发绿证。并且,可参与市场交易的绿证核发范围将实行动态调整。
绿证有效期设定为 2 年,电量生产所属自然月计为第 0 月,至第 24 月最后一个自然日截止。特别地,2024 年 1 月 1 日(不含)之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其对应绿证有效期延长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原文见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求《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绿证核发与管理相关工作,依据《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我局研究起草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5年4月30日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zhangty@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3月26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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