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按照成县人民政府的安排,由成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直相关单位配合,制定了《成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制定情况简要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4年3月,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陇政办函〔2024〕13号)。为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按照县政府安排,由县发展改革局牵头,相关单位配合,结合成县实际,制定《成县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二、文件依据
为加快全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甘发改能源〔2023〕468号)、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南市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若干措施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陇政办函〔2024〕13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三、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四、核心内容解读
(一)关于(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充换电基础
设施是指为新能源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换电站和分布式充电桩。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三类。
(二)关于规划布局。按照“统筹规划、车桩相随”的原则,逐步在本县范围内形成以住宅小区、公交场站、物流车场站自(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独立充电站等公用充电设施为辅的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在乡镇之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和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设施服务走廊;围绕鸡峰山国家森林公园、西狭颂风景区、陈院生态园等国家4A级景区及杜甫草堂等国家3A级景区,积极开展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考虑各景区级别、旅游人次、充电需求等影响因素,逐步提升景区充电设施覆盖率。
(三)关于市场准入。《办法》规定,个人、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或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各类市场主体可利用社会资源依法依规投资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但必须符合成县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四)关于监督管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职尽责、整体联动、共同发力。《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建筑配建停车场业主单位等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中的职责。
来源:成县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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