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碳交易体系里,碳排放配额(CEA)与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两种基础交易产品,它们在定义、来源、交易规则、用途及市场影响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从定义和来源看,CEA 是在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由政府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权凭证和载体。以发电行业为例,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的实际产出量,结合既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及碳排放基准值,来核定各单位的配额数量。将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配额量加总,便形成省级行政区域配额总量,最终确定全国配额总量。这意味着 CEA 的来源是自上而下的政府分配行为,其目的是在总体层面控制碳排放规模。
CCER 则是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它来源于企业或个人自愿实施的减排项目,如某企业投资建设太阳能发电项目,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经符合规定的程序量化、核证后,就可成为 CCER。可见,CCER 的产生基于自下而上的市场主体自愿减排行动。
交易规则上,CEA 交易具有强制性。重点排放企业必须严格遵守配额管理要求,如果实际碳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额外的配额或者 CCER 来完成履约,否则将面临处罚;而当企业实际排放量低于配额时,结余的配额可在交易市场进行结转使用或者对外售出。CEA 主要在政府主导建立的碳市场上流通,目前跨省市的流通存在一定限制。CCER 交易则具有自愿性、主动性和市场性,它是企业或组织通过实施减排项目获得的减排权益,可作为碳市场的补充交易产品。其交易流程相对复杂,首先项目需进行申报,接着接受项目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项目注册,之后对减排量进行核证,最终生成 CCER 并进入交易环节。此外,参与碳配额管理的企业(即 CEA 持有者)通常不被允许直接开发 CCER 用于自我抵消,以此确保碳市场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在用途方面,CEA 是企业完成碳排放履约的核心要素,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际碳排放情况,合理使用和管理 CEA,以满足政府的碳排放控制要求。而 CCER 作为 CEA 的补充,主要用于控排企业的 “碳抵消” 活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不过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这意味着 CCER 在帮助企业实现碳减排目标时,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灵活补充的作用,企业可以通过购买 CCER 来部分弥补自身碳排放的缺口。
从市场影响角度来看,CEA 的分配和交易直接影响着重点排放行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和减排策略。由于 CEA 总量由政府设定,其价格波动会引导企业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措施投入等方面做出决策,进而推动整个行业的绿色转型。CCER 市场则为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减排项目提供了经济激励。当 CCER 价格合理时,能够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到这些绿色项目中,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为控排企业提供了除购买 CEA 之外的更具性价比的减排途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减排压力。
CEA 和 CCER 在碳交易市场中扮演着不同角色,有着各自的特点和作用。清晰认识二者区别,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参与碳交易市场,制定合理的减排策略,也有利于政府完善碳交易市场机制,推动全社会实现碳减排目标。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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