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 “全国碳市场”)的运行体系中,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重要的补充机制,可用于抵销企业的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然而,为确保市场的规范性与有效性,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 CCER 需同时满足严格的条件要求。
首先,明确抵销比例限制是关键。根据规定,CCER 用于抵销配额清缴时,其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这一比例限制的设定,旨在维持全国碳市场以碳排放配额交易为主的基本格局,避免 CCER 大规模使用对配额交易价格及市场供需关系造成过度冲击,确保碳排放配额在碳减排激励中的核心地位,保证碳市场减排责任的有效落实。
其次,项目来源限制是 CCER 抵销的重要约束条件。规定明确指出,用于抵销的 CCER 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项目与 CCER 项目在减排机制和管理体系上存在差异,若允许纳入配额管理项目产生的 CCER 用于抵销,可能导致减排量核算重复、市场机制混乱等问题。这一限制有助于厘清不同减排机制的边界,保障碳市场减排量统计核算的准确性与唯一性,避免减排资源的浪费与错配。
结合历史发展来看,自 2017 年 3 月起,由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 均为 2017 年 3 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减排量产生期间,相关减排项目均不属于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范畴。这一特殊情况是基于碳市场发展进程和政策调整所形成的,确保了第一个履约周期 CCER 使用的合规性与历史连贯性,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和市场参与者需严格对照上述条件,准确判断 CCER 的可用性。对于符合条件的 CCER,其在配额清缴中的使用,不仅有助于企业降低履约成本,也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减排项目的激励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绿色低碳项目的发展。同时,随着全国碳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未来 CCER 的管理政策和使用条件也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实现,推动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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