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15 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发布《西北区域 “沙戈荒” 大基地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运营规则(试行)》,旨在规范西北区域 “沙戈荒” 大基地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运营,保障电力系统稳定运行与能源高效配置。
在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方面,明确完成市场注册的直流配套独立储能电站作为新型经营主体,以 “报量不报价” 方式参与市场。这一规定简化了配套储能的参与流程,使其能更专注于电量调节功能,助力电力系统灵活运行。
市场成员构成多元且清晰。配套短期市场成员涵盖经营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经营主体分为发电侧主体与新型经营主体,发电侧主体包含接入西北电网且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直流配套火电、风电、光伏和光热,火电、光热以机组为单位,风电、光伏等以场站或调度控制单元为单位参与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即配套储能。市场运营机构则由区域及省级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组成,各方各司其职,共同保障市场有序运转。
文件对经营主体申报作出详细规定,申报容量与各报价段长度最小单位为 1 兆瓦,价格最小单位为 1 元 / 兆瓦。配套新能源单元拥有 “报量报价” 或 “报量不报价” 两种参与方式可选,选择 “报量报价” 时,申报要求与配套火电日报价一致,灵活的申报方式可满足不同经营主体的需求,提升市场参与度。
针对配套储能充、放成交电量不匹配的情况,规则制定了完备的处理机制。当储能出现 “放电量> 充电量 × 转换效率” 时,充电不足电量将安排在控制区下备用最小时段买电,调用配套火电时按负荷率从低到高执行,该部分电量称为平衡充电电量,按储能平衡充电价格结算;若出现 “放电量 < 充电量 × 转换效率”,放电不足电量则安排在控制区上备用最小时段卖电,按配套火电负荷率从高到低调用,即平衡放电电量,按储能平衡放电价格结算。这种机制充分考虑了储能元件物理约束,确保储能系统稳定运行,同时通过火电配合平衡电量,保障电力供需平衡。
配套储能在控制区内部平衡后,剩余的买、卖电能力可参与省间电能量交易,因省间交易产生的充、放电不平衡电量处理原则与控制区内一致。在价格执行上,储能平衡放电价格依据上月配套短期市场各经营主体出清卖电电量加权平均价格,结合本月各经营主体当月中长期卖电加权平均价的环比变动幅度执行;平衡充电价格则按照平衡放电价格与各配套储能平均充放电转换效率的乘积执行,若上月无相关出清价格,平衡放电价格按配套控制区各经营主体当月中长期卖电加权平均价格执行,并依此折算平衡充电价格。科学的价格机制有助于合理引导市场资源配置,促进配套电源短期平衡市场健康发展 。
原文如下: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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