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碳市场体系中,CCER 作为重要的减排补充工具,各地碳市场基于自身发展规划与实际情况,对其使用的抵销比例、地域及类型作出不同规定。
从全国层面看,生态环境部规定重点排放单位使用 CCER 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时,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配额量的 5%,如在 2023、2024 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工作中明确此要求 。而地方试点碳市场的抵销比例在 5% - 10% 浮动。例如,北京、上海试点 CCER 抵消使用比例为不得超过当年核发配额量的 5%;天津试点抵消使用比例不超过当年实际排放量的 10%;深圳、湖北试点抵消使用比例不超过配额量的 10%;广东 CCER 的抵消比例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排放量的 10%;重庆抵消使用比例不超过审定排放量的 8% 。这种差异源于各地碳市场发展阶段、产业结构以及对减排目标的预期不同。经济发达、产业结构偏重且减排压力大的地区,适当提高抵销比例,可给予企业更多减排灵活性;而部分地区维持较低比例,则是为了强化企业自身减排责任,防止过度依赖 CCER 而忽视内部节能减排改造 。
在地域限制方面,各地做法不一。北京试点允许使用 CCER 进行抵销,但为鼓励本地减排项目,要求京外项目减排量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核发配额量的 2.5%,并且优先使用河北、天津等与北京签署应对气候变化、生态建设、大气污染治理等相关合作协议地区的 CCER 减排量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相关办法也指出,重点碳排放单位使用本市行政区域外项目产生的全国温室气体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该单位年度碳排放量的 2.5%,鼓励优先使用周边合作地区的减排量 。而 CCER 一直由全国统一注册签发,理论上可在全国任何一个交易所交易,即便在未建立试点碳市场的地区,其项目产生的 CCER 也具备交易资格,但部分地方试点出于本地产业发展、区域协同减排等考虑,出台了地域限制政策 。有些区域甚至要求只能使用本省开发的 CCER,旨在推动本地减排项目发展,促进地方绿色产业培育与经济可持续发展 。
CCER 项目类型涵盖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多个领域。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初期,涵盖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 4 类方法学项目,2024 年底又将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类项目纳入 。各地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与产业特色,对可用于抵销的 CCER 项目类型有所侧重。部分地区要求只能使用风光资源项目开发出的 CCER,这与当地丰富的太阳能、风能资源相关,期望借此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提升清洁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占比 。公示项目类型中,风光、光伏和避免甲烷排放项目占比较高,分别为 32.99%、29.01% 和 14.14%,反映出各地对这些具备显著减排潜力与环境效益项目类型的青睐 。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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