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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8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能源局印发通知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全流程管理

发布时间:2025-07-24 10:36:00浏览次数:

7 月 23 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对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等作出明确规定。
在编制方面,电力企业可根据需要组建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纳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及有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参与,组长由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
评审环节,电力企业需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预案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等单位人员参加。评审结果要形成评审意见,专家需按 “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 原则签字,意见需记录存档。企业应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预案。
备案方面,电力企业需在涉电应急预案印发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
值得注意的是,新《管理办法》仅明确电力企业针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以及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要求,其他应急预案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重复表述。

具体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发安全规〔2025〕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国家能源局组织修订形成了《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涉电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是电力企业为应对电力安全事故、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事件以及气象、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涉电事件,或者针对水电站大坝等重要设备设施安全保障、重大危险源风险管控、重大活动电力保障等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的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修订、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电力企业是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保障涉电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区域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计划与编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设置涉电应急预案体系,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计划,依据计划开展预案编制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根据需要组成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有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有关专家及有应急处置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电力企业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编制涉电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主要是识别相关突发事件风险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灾害事件,评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


(二)应急资源调查。主要是全面调查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可用的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场所和通过改造可以利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三)案例分析。主要是对行业内典型突发事件的发生演化规律、造成的后果和应急处置等情况进行复盘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为涉电应急预案编制提供参考借鉴。


第八条 涉电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二)有明确、具体的突发事件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四)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五)与企业内部其他应急预案、其他单位的相关应急预案在内容上应相互衔接。


第九条 电力企业应注重运用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推进涉电应急预案理念、模式等创新,充分发挥涉电应急预案牵引应急准备、指导处置救援的作用。


第三章  评审、发布、备案


第十条 电力企业应对本单位涉电应急预案开展评审,评审前应组建评审专家组。涉及政企协同、网厂协调和社会联动的涉电应急预案的评审,可邀请政府相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结果应当形成评审意见,评审专家应当按照“谁评审、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在评审意见上签字,评审意见应当记录、存档。电力企业应当按照评审专家组意见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二条 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应当保证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实用性和预案体系的有效衔接。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合格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由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当在涉电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将涉电应急预案正式印发文本及相关材料进行备案或抄送。


(一)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涉电应急预案报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应急管理部、企业主管机构。


(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所属单位、权属企业以及其他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备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明确。


第四章  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将涉电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并进行考核。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本单位的涉电应急预案体系构成、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针对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措施等。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录并归档。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制度,通过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方法,对涉电应急预案所涉及的单位、人员、装备、设施等组织演练。鼓励电力企业开展无脚本演练,增强演练效果。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对涉电应急预案演练进行整体规划,并制定具体的应急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风险防控重点,涉电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


第十八条 电力企业在开展涉电应急预案演练后,应当组织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针对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涉电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组织落实意见要求。演练评估、修订意见以及落实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五章  评估与修订


第十九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涉电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可以结合电力企业应急能力建设评估工作开展,原则上每3年至少评估一次,分析涉电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等,实现涉电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对涉电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应急能力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评估、应急处置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修订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涉电应急预案修订涉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六章  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电力企业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将涉电应急预案计划、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加强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对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督查检查和工作指导,督促电力企业提升涉电应急预案管理质效。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开展涉电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评估和修订等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应当对电力企业有关人员开展约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电力企业是指以从事发电、输电、供电生产和电力建设等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电力安全事故依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所指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确定。


第二十七条 核电站涉及核事件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涉电应急预案,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电力企业涉电应急预案评审与备案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施行之日起《电力企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508号)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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