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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征 “两高” 项目管理办法意见 明确钢铁、电解铝项目进园区要求

发布时间:2025-07-31 17:40:53浏览次数:

7 月 30 日,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公告,就《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 3 个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旨在通过严格准入、评估、审批、监管等措施,全面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要点包括:重点对年综合能耗 1 万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 2000 万千瓦时)、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50 吨及以上的项目开展专项摸排,建立拟建、在建和存量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新增项目需落实产能、能耗、污染物替代要求;煤化工、钢铁等环境影响大或风险高的项目,应布局在合规且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建成投产项目全部纳入能耗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实时监测能源消费与污染物排放;支持合规项目通过购买绿证、消费绿电等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

全文如下:

为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8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951-8301963

邮 箱:nxfgwhz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5年7月30日

附件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统筹处理好发展和节能降碳的关系,坚持政府引导调控和市场高效配置相结合原则,强化科学管理、精准施策,坚决遏制新增项目盲目上马,推动存量项目改造提升和依规淘汰,支持合规项目建设运行,加快产业结构绿色低碳转型。

第三条 新增(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和园区管理有关规定。应对标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标准,引导使用行业先进技术工艺、绿色节能技术装备,提高能效水平,减少碳排放和污染物排放。对项目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等属于限制类或淘汰类的,一律禁止投资新建。

第四条 实施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管理。组织开展专项摸排,以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或电力消费量2000万千瓦时)、年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50吨及以上项目为重点,建立拟建、在建和存量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并动态更新。拟建项目为谋划上马但尚未完成开工前各类审查审批手续的项目,在建项目为已完成各类审查审批手续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存量项目为已建成投产的项目。各地区按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报送项目清单。

第五条 全面实施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各地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对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面开展评估论证,相关项目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节能降碳、生态环保、资源利用等管理要求,主要产品设计能效应达到标杆水平,主要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应达到先进水平,环保绩效应达到A级水平。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六条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落实产能置换、能耗替代、污染物替代要求。

1.产能置换。严格执行国家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置换政策,严禁以退出“僵尸”产能做置换、被置换产能不退出、以改造升级等名义规避产能置换。被置换产能及其主体设备关停并拆除,依法注销或变更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确保不具备生产能力后,新改扩建项目方可投产。

2.能耗替代。除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外,原则上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国家布局的跨省产业转移项目用能指标申请国家统筹保障。有关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未完成替代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3.污染物替代。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减量替代,替代后排放量不得超过相应被替代排放量的二分之一;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和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对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等量替代。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应来源于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排污单位关停、原料或工艺改造、末端治理等措施产生的实际减排量,原则上应与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位于同一地市。

第七条 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对节能降碳指标不及预期、节能审查质量难以满足工作需要的地市、宁东基地,调整上收或暂停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上收或暂停时段不低于6个月。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节能审查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

第八条 严格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污染物区域削减、碳排放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对煤化工、钢铁、铁合金、电解铝、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纳入国家重点管理范围且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由生态环境部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级开展环评审批,不得将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下放至县级有关部门。

第九条 开展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产前评估复核。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产前,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组织开展评估论证,可结合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对项目手续合规性、政策符合性、批建一致性、节能环保指标等开展评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对发现的问题要逐一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对超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有序推进存量项目改造升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重点领域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可再生能源效能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重点用能产品设备能效先进水平、节能水平和准入水平》要求,对需要改造的项目“一项一策”制定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时限、压茬推进实施。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时限内将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改造升级到基准水平及以上、污染物排放水平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未按期改造或改造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须依法依规淘汰退出。

第十一条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要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对标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标等要求,聚焦纳入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的行业,推动能效、环保、安全、技术不达标且不能按期完成改造的项目和淘汰类产能加快出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要建立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综合标准体系。各地级市、宁东基地要定期公布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将建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部纳入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在线实时监测项目能源消费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第十三条 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和建设运行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违规建成投产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依规责令进行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依规责令关闭。对违规在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依法依规责令整改,符合要求且完成整改的项目方可继续建设。加强对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的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督检查,严禁违规生产运行。

第十四条 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金融机构要将项目合规性作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融资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要求,未按规定履行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手续,以及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违规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增融资规模,稳妥处置存量融资。

第十五条 保障符合条件项目高水平建设运行。支持符合政策要求、技术水平先进、各类手续完备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积极保障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解决国内急需紧缺和实现进口替代、能效和环保水平国际领先的高水平项目,不搞“一刀切”管理,避免影响经济正常运行。对符合国家重大生产力布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项目申报国家重大项目能耗单列。支持合规的项目通过购买绿证、消费绿电等方式增加非化石能源消费。

第十六条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根据国家规定和我区实际动态调整。后续国家和自治区对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相关政策有调整的,按照最新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拟建(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评估论证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要进行评估论证,经论证通过的项目,方可纳入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清单,各级相关主管或行政审批部门方可按程序办理各类审查审批手续。

第四条 拟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主营业务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总投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采取工艺技术路径等;

(三)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对项目建设的必须性、可行性进行深入分析;

(四)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需要产能置换的项目,分析产能置换情况及指标来源等;

(五)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对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能耗替代指标来源、碳排放总量、碳排放水平以及对完成本地区节能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进行分析;

(六)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一是与“三线一单”、规划环评的符合性,对项目与所在地区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园区规划环评的符合性进行分析;二是污染物排放情况,对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污染物排放替代指标来源进行分析;三是环保绩效水平,对项目的环保绩效水平进行分析。

(七)资源利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余热、余气、余压和固废综合利用情况进行分析。

(八)评估论证结论及建议。

第五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查,审查机关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其他项目,其评估论证报告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六条 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估论证情况

1.项目建设必要性及可行性;

2.产业政策符合性;

3.节能降碳要求符合性;

4.生态环保要求符合性;

5.资源利用情况;

(三)评估论证结论

(四)附件,项目评估论证报告。

第七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项目评估论证报告审查意见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对于负责项目评估论证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根据国家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总体方案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耗替代管理。项目范围按照《自治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重点管理范围》执行。

第三条 新增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实行能耗单列的国家重大项目和不新增产能的节能降碳、环保、节水、安全改造项目除外,下同)原则上实行能耗替代(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

第四条 能耗替代是指项目新增能耗量需由其他途径落实替代来源(原料用能和非化石能源消费量无需替代)。能耗替代实行等量替代。

第五条 能耗替代指标来源应可监测、可统计、可复核,不得来源于退出或“僵尸”产能,替代来源包括:

(一)企业关停退出(含转应急备用的煤电机组、锅炉,下同)减少的能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减少的能耗;

(三)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减少的能耗;

(四)购买绿证替代;通过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的项目,应在项目投产前购买项目能源消费量(等价值)对应的绿证,且后续每年都需购买。

(五)通过其他途径减少的能耗。

第六条 替代来源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2025年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2025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压减量。

(二)“十五五”期间,新增项目能耗替代来源须是2026年1月1日后采取以上途径形成的能耗压减量。

(三)项目投产前能耗替代要落实到位,未完成能耗替代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第七条 能耗替代来源仅限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形成的能耗压减量。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能耗替代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所属行业、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周期、总投资等;

(三)项目建设方案、产品方案、工艺和设备情况,主要耗能设备设施等;

(四)项目能源消费情况,包括所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单位产品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

(五)能耗替代量测算方法及依据;

(六)能源替代指标来源、替代量及落实措施;

(七)结论建议;

(八)附件,包括替代来源汇总表、替代来源真实性及不重复替代承诺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替代来源形成的能耗减量,应根据不同的替代途径科学测算。

(一)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整体关停退出,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按照企业关停退出前3年实际消费量的平均值测算

(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或其他原因造成企业部分耗能、设备设施关停拆除,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根据企业能耗数据,核定设备设施关停前3年实际消费量,按平均值测算;

(三)企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形成的能耗压减量,按照技改前后能耗差额测算。

(四)购买绿证进行能耗替代,按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确定的年综合能耗(等价值)对应的绿证数量计算。

第十条 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负责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能耗替代方案审查内容:

(一)方案是否规范、完整;

(二)项目新增能耗量测算是否科学、准确;

(三)替代来源是否真实可行,替代量计算是否科学、准确;

(四)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备和有效;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在办理节能审查前取得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意见进行要件审核。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过程中项目能耗量增加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由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要求明确新增能耗量替代来源,编制能耗替代补充方案,经原方案审查机关进行审查,出具补充方案审查意见,并报送节能审查机关。

第十四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能耗替代方案落实到位。项目建成后,需经能耗替代方案审查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防止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以重复替代、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审查的,由原方案审查机关撤销审查意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

第十六条 对于负责项目能耗替代审查、监管的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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