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25〕2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关于进一步健全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入推进大江大河干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青海重要讲话精神,立足“三个最大”省情定位和“三个更加重要”战略地位,以维护生态安全、加快美丽青海建设为目标,积极构建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化多元化补偿协同发力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实现生态保护地区和受益地区良性互动,不断提高生态保护整体质效。到2030年,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纵向补偿科学合理,横向补偿不断深化,市场化补偿取得突破,多元化补偿持续优化。
二、建立整体修复、分段施策的财政纵向补偿机制
(一)完善以生态保护要素为主的分类保护补偿机制。健全分类补偿保障制度体系,明确补偿主体与对象,科学化、差异化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补偿支出标准,创新补偿方式。针对江河源头、重要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受损河湖等重点区域开展水流生态保护补偿,加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筹集力度。持续落实国家草原补奖政策,逐步将淹没、退化和沙化草原列入禁牧范围,充实生态管护公益性岗位。争取中央财政“三北”工程补助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强省级财政资源统筹,支持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补偿。通过中央及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专项转移支付支持湿地生态保护补偿, 实现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补偿全覆盖。开展三江源国家公园野生动物与家畜争食草场损失补偿试点评估。持续推进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保险赔偿。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探索公益林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做好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管理和林权权利人经济补偿。统筹中央和省级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生态资源保护等专项资金,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机制,支持开展耕地轮作休耕,积极落实绿色有机农畜产品输出地农业生态治理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各市州和县区人民政府为所有任务的实施主体,不再列出)
(二)健全以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制度。坚持生态保护补偿力度与财力水平相匹配、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衔接,按照生态空间功能,实施以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制度,促进生态受益地区与保护地区利益共享。继续对生态脆弱脱贫地区给予生态保护补偿,保持对原深度贫困地区支持力度不减,加大基本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综合衡量生态效益外溢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和脆弱性等因素,在以转移支付为主的纵向补偿中实施差异化补偿。健全纵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分配机制,优化资金分配方式,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转移支付分配因素,补偿资金向生态保护红线覆盖率较高地区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
(三)建立以资金整体效益为核心的综合补偿制度。继续推进生态保护综合补偿试点示范,积极争取国家综合补偿重点县,将相关领域生态补偿资金与对口援青、东西部协作资金整合使用。规范生态补偿标准和方式,纵深推进生态保护综合补偿机制,实现由“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支持森林、草原生态补偿大县,依托自身资源禀赋,建设特色产业标准化生产基地,增加绿色有机生态产品有效供给,做强做优绿色种养等生态特色产业。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明晰产品价值,推动核算结果应用,拓宽实现路径。培育壮大生态产业规模,统筹实施生态环境系统整治和配套设施建设,提升生态产品开发价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四)深化以国家公园为主的自然保护地补偿。有序推进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规模,对开展自然保护地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分类分级予以补偿。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补偿体系,用足用好国家公园建设财政政策,高质量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祁连山国家公园、青海湖国家公园建设。加快构建统一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责任单位:省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财政厅)
三、建立公平合理、权责对等的地区间横向补偿机制
(五)深化跨省界流域横向补偿机制建设。全面落实中央推动建立大江大河干流补偿机制的部署,加强与重点流域相邻省份沟通衔接,力争在长江、澜沧江、黑河等流域建立跨省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适宜以水质为基础的省域间生态服务价值生态补偿核算体系。推进黄河(青海—甘肃段)沿线干流及重要支流横向生态补偿机制长效化运行,力争建立标准更高、形式多样的补偿机制。完善省际间流域横向补偿资金管理措施,统筹用于我省流域相关的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水资源管理、水土保持等。(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林草局)
(六)完善省内重点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科学界定责任和义务,合理确定补偿指标和补偿方式,修订青海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引导县(市、区)建立权责对等的横向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立由省级财政和县(市、区)级财政共同承担的重点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按县域间水环境质量、水源涵养能力和水资源综合管理等因素考核分配。由省级统一组织重点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县(市、区)签订补偿协议,充分调动各地生态保护的积极性。(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林草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
(七)积极探索拓展补偿领域。在总结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有效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在其他具有外溢性的生态环境要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的实现路径。加快探索其他生态要素指标设定、数据监测、保护成本核算、量化考核等,拓宽大气、湿地、荒漠等生态环境要素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模式。(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草局、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四、建立财政投入、市场参与的多元化补偿机制
(八)深化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鼓励在依法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依托经营性服务等方式有序引入社会资本,构建高品质、多样化的生态产品体系和价值实现机制。定期开展绿色金融评价,将绿色信贷增长等情况纳入评价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绿色低碳领域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以央行低成本资金引导信贷资源流入生态保护等绿色领域。加快推进绿色信贷资产流转和证券化,加大绿色金融债等债券产品发行力度,主动融入生态保护补偿。制定排污权确权核定、市场交易、监督管理等工作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健全权责清晰、运行顺畅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化配置体系。积极融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落实扩围行业碳配额履约清缴部署,夯实全省碳排放管理能力基础,有序推进全省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草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九)落实税费政策发挥激励作用。全面落实科技创新、节能环保、新能源、生态建设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激励企业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和科技创新力度,更好发挥税收对市场主体绿色发展的促进作用。巩固和深化水资源税改革成果,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社会捐助支持国家公园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捐赠,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加大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及赔偿惩治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十)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在政府采购文件中明确绿色低碳要求,积极支持绿色低碳(认证)产品采购。探索制定绿色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推行绿色建造方式,大力发展钢结构等装配式建筑,促进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支持绿色技术创新,促进绿色生产消费。持续加大对政府绿色采购力度的监督管理。(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级各相关部门)
五、保障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改革任务落地落实。自然资源、林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以生态环境要素为实施对象的分类补偿制度,建立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源统筹,盘活存量资金,保持合理适度的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建立将生态保护补偿责任落实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成效评价结果与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绩效管理。
来源:青海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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