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明确,抽水蓄能电站、新型储能电站、电网所属电厂成本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该办法自 2025 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10 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方面,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资产等,不得纳入可计提收益的固定资产范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有效期 10 年。同时提出,两部制电价的容(需)量与电度电价,参考准许成本中折旧费与运行维护费比例核定,服务新能源就近消纳时,探索单一容量制电价,电量电费由购电方付,容量电费按受益付费原则向省级电网公司收取。
《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以输送清洁能源电量或以联网功能为主的工程,可探索两部制或单一容量制输电价格,并探索输电权交易。《编制说明》指出,本次修订主要涉及四方面,其中在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方面,明确对特定工程及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实行相应电价机制,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 。
具体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输配电价格监管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0号)和《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1〕1455号)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9月8日至10月8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意见。公众可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cn)首页“互动交流”板块,进入“意见征求”专栏提出意见建议。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3.《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4.《跨省跨区专项工程输电价格定价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5. 起草说明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年9月8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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