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双碳” 目标推进过程中,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以 CCER,即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为核心)共同构成了多层次碳市场体系。两者虽在参与主体、运行机制、核心功能上存在显著差异,但并非相互独立,而是以 “功能互补、协同增效” 为核心关系,共同推动全社会碳排放总量下降,助力低碳转型。
一、先厘清边界: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的核心差异
要理解二者关系,需先明确各自的 “定位” 与 “规则”,这是分析关联的基础。
(一)强制碳市场:“硬约束” 下的核心减排工具
强制碳市场(如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ETS)的核心属性是 “行政强制力驱动”,针对的是重点控排企业,本质是通过 “总量控制 + 配额交易” 机制,为企业设定 “碳排放天花板”,倒逼其减排。
从参与主体看,强制碳市场的参与方是政府明确划定的 “重点控排行业企业”,例如我国全国碳市场目前覆盖的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仅纳入年排放量达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以上的企业,这些企业必须参与市场,无 “自愿选择” 空间。从运行逻辑看,政府会根据区域减排目标、行业基准水平,向企业强制分配碳配额(每单位对应 1 吨二氧化碳当量),企业需在履约期内(通常为每年年底)确保实际排放量不超过所持配额 —— 若排放量超标,必须从市场购买配额补足,否则将面临高额罚款(如部分地区罚款金额达每吨数百元)、限产甚至停产;若排放量低于配额,多余配额可在市场出售获利。其核心目标是 “通过硬约束,直接管控高排放行业的碳排放总量”,是实现全国减排目标的 “主力军”。
(二)自愿碳市场:“软需求” 下的补充减排渠道
自愿碳市场(以 CCER 为核心)的核心属性是 “市场需求驱动”,参与主体无强制限制,本质是为各类主体(企业、机构、个人) 提供 “自愿减排” 的路径,通过认证 “额外减排量”,实现减排价值转化。
从参与主体看,自愿碳市场的参与方极为广泛:一方面是 “项目开发方”,包括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可通过开发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等自愿减排项目,产生经核证的减排量(CCER);另一方面是 “购买方”,既包括强制碳市场中的控排企业(用于抵消部分配额履约),也包括非控排企业(如互联网公司、快消企业,用于实现自身碳中和目标)、大型活动主办方(如冬奥会购买 CCER 实现碳中和),甚至个人(如通过购买 CCER 抵消日常出行碳排放),所有参与方均基于 “自愿” 原则,无行政强制要求。从运行逻辑看,项目开发方需经 “项目设计 — 备案 — 核证 — 登记” 全流程,确保减排量真实、额外(即无该项目则减排不会发生),生成的 CCER 可在自愿碳市场交易,购买方通过购入 CCER,证明自身实现了 “额外减排” 或 “抵消碳排放”,核心目标是 “通过市场化手段,激发全社会自愿减排热情,补充强制碳市场的减排覆盖范围”。
二、核心关系:功能互补,协同支撑减排目标
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的关系,并非 “主次替代”,而是 “核心 + 补充” 的协同模式,具体体现在三个维度:
(一)覆盖范围互补:从 “重点控排” 到 “全领域参与”
强制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具有 “行业限定性”,仅针对高排放行业的重点企业,无法覆盖非工业领域(如农业、服务业)、中小企业及个人的碳排放;而自愿碳市场的覆盖范围具有 “全开放性”,只要能产生 “额外减排量” 的项目,无论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均可参与,且购买方无身份限制,恰好填补了强制碳市场的 “覆盖空白”。
例如,农业领域的畜禽养殖甲烷回收项目、服务业的绿色建筑节能项目、个人的低碳出行减排,均无法被强制碳市场覆盖,但可通过自愿碳市场开发为 CCER 项目(如甲烷回收项目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生成 CCER),或由个人购买 CCER 抵消自身碳排放。这种 “强制市场管重点、自愿市场补空白” 的格局,实现了从 “高排放行业” 到 “全社会” 的减排覆盖,形成 “全方位减排网络”。
(二)功能作用互补:从 “硬约束履约” 到 “多场景减排”
强制碳市场的核心功能是 “保障控排企业履约”,解决的是 “必须减排” 的刚性需求;而自愿碳市场的功能更具多样性,既可为强制碳市场提供 “履约补充”,也可满足 “碳中和”“ESG 披露” 等柔性需求,二者功能相互支撑。
一方面,自愿碳市场为强制碳市场的企业提供 “履约成本优化工具”。我国政策明确规定,强制碳市场中的控排企业可使用 CCER 抵消部分配额履约(目前全国碳市场抵消比例不超过 5%),例如某钢铁企业年需履约配额 100 万吨,若购买 5 万吨 CCER(价格通常低于碳配额)用于抵消,可减少 5 万吨配额的购买需求,降低履约成本。这一机制既为控排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履约选择,也为自愿碳市场提供了稳定的需求支撑,实现 “强制市场降成本、自愿市场扩规模” 的双赢。
另一方面,自愿碳市场满足了非控排主体的 “自愿减排需求”。随着 “碳中和” 概念普及,越来越多非控排企业(如互联网公司、汽车品牌)希望通过减排提升品牌形象、满足 ESG 投资要求,或为产品贴上 “低碳标签”(如某饮料企业宣称 “每瓶饮料生产过程碳中和”,需购买 CCER 抵消碳排放);大型活动(如演唱会、体育赛事)也需通过购买 CCER 实现 “碳中和活动” 认证。这些需求无法通过强制碳市场满足,而自愿碳市场恰好提供了 “可操作、可量化” 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放大了全社会的减排效应。
(三)市场机制互补:从 “总量管控” 到 “价值激励”
强制碳市场通过 “总量控制” 设定碳排放上限,核心是 “约束”;自愿碳市场通过 “价值认证” 将减排量转化为可交易资产,核心是 “激励”,二者机制结合,既确保减排目标落地,又激发市场活力。
强制碳市场的 “总量控制” 为碳资产(配额、CCER)提供了 “价值基础”—— 若没有强制市场设定的碳排放总量限制,碳配额与 CCER 将失去稀缺性,价格难以形成。例如,若全国碳市场不设定配额总量,企业可无限制排放,配额与 CCER 均无交易价值;而总量控制下,配额供给有限,企业的履约需求推动配额价格上涨,进而带动 CCER 价格(因 CCER 可替代部分配额)上升,为自愿碳市场的项目开发提供 “经济激励”。
反过来,自愿碳市场的 “价值激励” 为强制碳市场的减排提供 “额外动力”。自愿碳市场中,项目开发方通过出售 CCER 可获得额外收益(如某光伏电站每年生成 10 万吨 CCER,按 40 元 / 吨价格出售,年收益 400 万元),这一收益激励更多企业、机构投资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等减排项目,间接减少全社会碳排放,为强制碳市场的总量控制目标提供 “额外贡献”。例如,大量风电、光伏项目通过自愿碳市场开发为 CCER,替代了化石能源发电,相当于减少了强制碳市场中火电企业的碳排放压力,助力整体减排目标实现。
三、协同发展:二者共同推动碳市场成熟
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的协同,不仅体现在当前的功能互补,更在于二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我国碳市场体系走向成熟。
一方面,强制碳市场的发展为自愿碳市场提供 “扩容动力”。随着强制碳市场覆盖行业逐步扩大(计划 2027 年覆盖工业主要排放行业),控排企业数量增加,对 CCER 的履约抵消需求将大幅增长,直接拉动自愿碳市场的规模扩张;同时,强制碳市场的 MRV(监测、报告、核查)体系日趋完善,可为自愿碳市场的项目核证提供技术参考,提升自愿碳市场的规范性与公信力。
另一方面,自愿碳市场的完善为强制碳市场提供 “灵活性支撑”。当强制碳市场配额价格过高时,CCER 的存在可缓解企业履约压力,避免因成本过高影响行业发展;当强制碳市场覆盖范围有限时,自愿碳市场可通过 “先行先试”,为新行业(如航空、化工)纳入强制市场积累数据与经验(如通过自愿碳市场了解行业减排潜力、核算方法),降低强制市场扩围的难度。
四、二者是 “一体两翼” 的共生关系
强制碳市场与自愿碳市场(如 CCER)并非相互割裂的两个市场,而是我国碳市场体系的 “一体两翼”—— 强制碳市场是 “主体”,承担着管控重点行业、实现总量减排的核心责任;自愿碳市场是 “两翼”,通过补充覆盖范围、优化履约成本、激发自愿需求,为强制市场提供支撑。二者相互依存、协同增效,共同推动从 “企业被动减排” 到 “全社会主动低碳” 的转型,为我国实现 “双碳” 目标提供坚实的市场化保障。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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