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碳市场履约压力下,CCER(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可用于抵消部分配额的合规工具,已成为企业降低履约成本的关键选择。企业既可以通过购买价格更低的合规 CCER 替代部分碳配额,直接减少履约支出;也可以自主开发 CCER 项目,生成减排凭证用于自身履约或出售获利,形成 “降本 + 增收” 的双重效益。两种路径均需遵循政策规则,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策略,才能最大化发挥 CCER 的成本优化作用。
一、路径一:购买合规 CCER,直接替代配额降低履约支出
碳市场的核心规则之一是允许控排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 CCER 抵消应缴配额(目前全国碳市场规定抵消比例不超过企业应履约配额总量的 5%),而 CCER 的市场价格通常低于碳配额(多数时期为配额价格的 50%-80%),这种 “价格差” 为企业节省履约成本提供了空间。企业通过精准筛选合规 CCER、合理控制购买规模,可显著降低整体履约支出,操作需把握三个关键要点:
(一)明确 CCER 的合规要求,避免无效采购
并非所有 CCER 都能用于履约,企业购买前需严格核查其合规性,避免因凭证不合规导致履约失败。首先,CCER 需来自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需在 “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中可查,项目类型需符合政策要求(如风电、光伏、林业碳汇、甲烷回收等,目前暂不接受水电、垃圾焚烧发电等部分项目的 CCER 用于全国碳市场履约);其次,CCER 需在有效期内,自签发之日起通常有效期为 5 年,超期 CCER 无法用于履约;最后,需确认 CCER 未被重复使用,避免购买已质押、已出售或已用于其他企业履约的凭证,可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凭证状态,或要求出售方提供未使用承诺函。
例如某钢铁企业年应履约配额总量为 100 万吨,若计划使用 5%(即 5 万吨)的 CCER 抵消,需确保所购 5 万吨 CCER 均来自备案项目(如某光伏电站项目)、签发时间在 5 年内,且无重复使用记录。若误购未备案的 “伪 CCER”,不仅无法抵消配额,还需重新购买配额补足,反而增加额外成本与合规风险。
(二)把握 CCER 与配额的价格差,择机采购降本
CCER 与碳配额的价格差是成本节约的核心来源,企业需关注市场价格波动,在价格低位择机采购,进一步放大降本效果。从历史数据看,全国碳市场配额价格多维持在 60-80 元 / 吨,而合规 CCER 价格通常在 30-60 元 / 吨,价差可达 20-30 元 / 吨。以某火电企业为例,若年需履约配额 80 万吨,按 5% 抵消比例可使用 4 万吨 CCER:若以 50 元 / 吨购买 CCER,替代 4 万吨配额(按 70 元 / 吨计算),可直接节省成本 =(70-50)×4=80 万元,降本幅度约 14%。
企业采购时机可结合碳市场周期调整:非履约季(如每年 1-5 月),市场对 CCER 的需求较低,价格通常处于低位,此时采购可锁定低成本;履约季前(如每年 6 月),因企业集中采购,CCER 价格可能上涨,需提前规划采购节奏,避免临时高价买入。此外,可通过长期协议锁定价格,例如与 CCER 项目方签订年度采购协议,约定固定价格与供应量,避免价格波动带来的成本风险。
(三)合理控制抵消比例,平衡成本与配额管理
政策规定的 CCER 抵消比例(如 5%)是 “上限” 而非 “必须”,企业需结合自身配额持有情况、CCER 价格走势灵活调整抵消规模,避免过度依赖 CCER 导致配额管理被动。若企业自身配额盈余较多,可减少 CCER 购买量,将多余配额出售获利;若配额缺口较大,可在 5% 比例内最大化使用 CCER,同时补购少量配额,平衡成本与履约需求。
例如某水泥企业年应履约配额 120 万吨,自身持有 115 万吨配额,存在 5 万吨缺口:若按 5% 比例可使用 6 万吨 CCER,此时只需购买 6 万吨 CCER 即可完全覆盖缺口,无需额外补购配额,节省配额采购成本;若 CCER 价格短期上涨至接近配额价格(如配额 70 元 / 吨、CCER65 元 / 吨),则可调整策略,购买 3 万吨 CCER,同时补购 2 万吨配额,通过 “CCER + 配额” 的组合方式,在成本与灵活性间找到平衡。
二、路径二:自主开发 CCER 项目,实现 “履约降本 + 额外增收”
对有资源条件的企业(如拥有可再生能源项目、林地资源或工业减排潜力的企业),自主开发 CCER 项目是更具长期效益的选择 —— 既可以将生成的 CCER 优先用于自身履约,减少外部采购支出;也可以将多余 CCER 出售给其他企业,获得额外收益,形成 “减排 - 履约 - 增收” 的良性循环,操作需经历四个核心步骤:
(一)筛选适宜的 CCER 项目类型,匹配自身资源
企业需结合自身业务场景与资源禀赋,选择开发难度低、减排效果明确的项目类型。能源类企业(如电力公司)可优先开发风电、光伏电站项目,这类项目技术成熟,减排量核算简单,备案通过率高;林业企业可开发植树造林、森林经营类碳汇项目,依托现有林地资源,项目周期长但收益稳定;工业企业可开发工业余热利用、甲烷回收、节能改造项目,例如钢铁企业的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项目、化工企业的 VOCs 治理项目,既能降低自身生产能耗,又能生成 CCER。
以某新能源企业为例,其拥有 10 万千瓦光伏电站,年发电量约 1.2 亿度,可替代燃煤发电减少碳排放约 10 万吨。通过开发 CCER 项目,每年可生成 10 万吨 CCER,若优先用于自身履约(假设企业年需履约配额 50 万吨,使用 5 万吨 CCER 抵消),可减少 5 万吨 CCER 采购支出(按 50 元 / 吨计算,节省 250 万元),剩余 5 万吨 CCER 出售可额外获利 250 万元,年合计降本增收 500 万元,项目开发成本通常 1-2 年内即可收回。
(二)遵循规范开发流程,确保 CCER 顺利生成
CCER 项目开发需严格遵循 “项目设计 - 备案 - 监测 - 核证 - 登记” 全流程,确保每一步符合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要求。首先,编制《自愿减排项目设计文件》,明确项目边界、减排原理、监测方法(如光伏项目需说明发电量监测方式、排放因子选取依据),需委托专业机构协助编写,确保文件符合备案标准;其次,向国家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通过审核后项目正式备案;随后,按监测方案开展定期监测(如每月记录发电量、能耗数据),形成监测报告;监测周期结束后,委托第三方核证机构对减排量进行核证,出具核证报告;最后,凭核证报告向主管部门申请减排量登记,生成可用于交易或履约的 CCER 凭证。
企业需注意 “额外性论证” 这一关键环节 —— 需证明项目在没有 CCER 收益的情况下,从经济或技术角度看难以实施,即项目的减排效果是 “额外” 的。例如某林业碳汇项目,需证明造林区域若不开展该项目,将维持荒地状态,无法实现同等规模的碳吸收,否则项目可能因额外性不足无法备案。
(三)优先自用 CCER,剩余部分市场化出售
项目生成 CCER 后,企业可根据自身履约需求,优先将其用于抵消配额,剩余部分通过碳交易平台出售。自用部分可直接减少配额采购或 CCER 外购支出,例如某化工企业年需履约配额 60 万吨,自身开发的 CCER 项目年生成 8 万吨 CCER,使用 3 万吨(5% 比例上限)抵消配额,可节省 3 万吨 CCER 外购成本(按 45 元 / 吨计算,节省 135 万元);剩余 5 万吨 CCER 按 45 元 / 吨出售,可增收 225 万元,合计实现 360 万元的成本节约与收益。
出售渠道包括全国碳市场交易平台、地方试点碳市场或通过碳资产管理公司代理出售。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出售节奏,在 CCER 价格高位时多出售,低位时留存用于后续履约,实现收益最大化。
(四)结合项目生命周期,规划长期收益
CCER 项目通常具有较长的生命周期(能源类项目寿命约 20-25 年,林业碳汇项目可达 30 年),企业可结合项目周期制定长期规划,稳定履约成本。例如某光伏电站 CCER 项目寿命 20 年,每年生成 10 万吨 CCER,企业可与自身履约需求绑定,每年固定使用 3 万吨抵消配额,剩余 7 万吨持续出售,20 年内可稳定获得 “年节省 135 万元履约成本 + 年增收 315 万元” 的收益,为长期履约提供成本保障,同时形成稳定的现金流。
三、CCER 降本需 “合规为基、策略适配”
企业利用 CCER 降低履约成本,核心是把握 “合规性” 与 “策略性” 两大原则:购买 CCER 需严格核查合规性,结合价格差与抵消比例灵活采购;开发 CCER 项目需匹配自身资源,遵循规范流程,实现 “自用降本 + 出售增收”。无论选择哪种路径,企业都需关注政策动态(如 CCER 项目备案范围调整、抵消比例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才能在碳市场履约中持续优化成本,将 CCER 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竞争优势。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