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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25-10-21 12:38:49浏览次数:

2025年10月,省能源局修订印发实施《浙江省能源局关于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理解政策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浙发改能源〔2015〕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以来,对我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管道保护行政许可和对管道建设、投入运行后的监督检查等工作进行了明确,有效推动了全省管道保护工作规范化建设。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迅猛发展,城乡建设不断加快,管道沿线环境日益复杂,小型第三方施工不断增多,杂散电流影响加剧等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规定》已无法满足当前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同时,根据2019年6月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46号)、2021年3月修订的《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和2025年2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等法规文件精神,“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和涉企行政检查规范要求等均需在管道保护领域及时贯彻落实。

综合以上政策背景,结合管道保护工作实际,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省能源局对《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拟制定新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包括正文二十六条和附件,主要内容为:

第1条:编制目的和依据。

第2条:适用范围。

第3条:分级监管原则。

第4-15条:行政许可和备案,包括:规定管道保护许可和备案流程,明确管道保护许可和备案受理条件、材料核查清单、办理时限、专家评审适用情形等。

第16-22条:监督检查,包括:明确监督检查原则与方式以及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等。

第23条:执法协同,包括:明确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管道保护执法协同机制等。

第24条:隐患排查整治,包括:明确管道风险隐患常态化排查整治机制等。

第25条:提醒、告诫机制。

第26条:施行日期。

解读机关:浙江省能源局

解 读 人:周嘉峰

联系方式:0571-87056943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