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能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油气长输管道企业:
为全面及时掌握我省油气长输管道安全运营情况,进一步加强油气管道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我省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所述石油(原油、成品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不含城镇燃气管道以及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
二、报送内容
油气长输管道突发事故(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及管道所属单位,现场基本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详见附件)。
三、报送时限和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在属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
结合我省油气管道保护工作实际,发生油气管道事故(事件)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接报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州(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州(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在收到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应当于2小时内向省能源局(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报告。
属于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涉事管道单位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详见附件)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然后由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报告流程及时限逐级上报(书面事故报告应将电子版发送至省能源局邮箱,并通过传真发送至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
涉及跨县(市、区)管段发生油气管道事故(事件)时,发生油气管道事故(事件)单位应向所有涉事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县(市、区)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上述报告流程及时限逐级上报。
四、报送要求
各级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各油气管道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充分认识油气管道突发事故(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严肃性,不折不扣推动工作落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油气管道突发事故(事件),无论大小,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上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省能源局联系人及电话:罗 杨 0871-64885630,
于仁涛 0871-64885560
省能源安全监测中心(24小时):0871-63617911,
0871-63626991(传真)
电子邮箱:省能源局 ynnyyqc@sina.com
云南省能源局
2025年10月15日


来源:云南省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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