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月 17 日,湖北咸宁市发改委发布《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至 12 月 12 日。该办法旨在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推动全市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办法明确项目开发实行市级统筹,要求严格执行省级竞争性配置要求,县(市、区)不得未经市政府同意擅自与企业签订开发协议,相关投资意向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签约并纳入市级储备库申报省级指标。
监管方面,县(市、区)需落实属地责任,对项目投资强度、建设进度、安全生产和生态保护等开展全过程监管,及时处置违规转让、占而不建等问题。项目需在取得核准或备案文件后六个月内实质性开工,未按时开工并网的,市政府可采取约谈、整改乃至取消开发资格等措施;对严重滞后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名单,不再支持其在咸宁参与新能源项目建设。
具体如下:

市发改委关于征求《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强化新能源资源统筹管理,切实推动全市新能源资源有序高效开发,根据市委专题会对能源工作要求,市发改委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2025年11月13日—2025年12月12日
二、纸质信函方式。邮寄至以下地址:咸宁市银桂路9号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科,联系电话:8895173。
三、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365505975@qq.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字样。
附件:《咸宁市新能源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1月13日



来源:咸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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