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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 2026 年碳管理工作通知:重点排放单位数据质控方案报送时限明确

发布时间:2026-03-19 18:44:58浏览次数: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6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做好2026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碳排放单位范围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市统计局《关于公布纳入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的2025年度碳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京环发〔2025〕8号,以下简称《名单》)确定的碳排放单位范围执行。其中,《名单》的附件1所列重点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月度数据、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并完成配额清缴工作;《名单》的附件2所列民用航空运输业碳排放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包括固定设施和航空器);《名单》的附件3所列一般报告单位,应按照要求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

  二、报告与核查

  碳排放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做好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相关工作落实到位。本市碳市场依托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具体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府网站-政务服务-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配额核定及调整),对碳排放报告、核查与检查工作实施统一管理。

  (一)核算和报告要求

  1.技术要求

  碳排放单位按照《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DB11/T 1781-2020)等7个标准,制定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核算月度和年度碳排放数据、编制年度碳排放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1。

  为鼓励碳排放单位消纳绿电,参与直接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碳排放单位使用的电力碳排放据实核算,绿电碳排放核算为零,火电碳排放按照国家最新发布的化石能源电力碳排放因子核算。

  2.时间要求

  (1)关于报送数据质量控制方案。2026年12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完成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存在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变化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及时更新并报送数据质量控制方案。

  (2)关于报送月度数据。在每月结束后20个自然日内,重点碳排放单位上报月度数据及支撑材料。

  (3)关于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2026年3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2026年4月30日前,一般报告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碳排放报告。

  鼓励碳排放单位主动披露碳排放信息。

  (二)核查要求

  重点碳排放单位自行委托核查机构,按照《碳排放核查技术规程》(DB11/T 2323-2024)开展核查工作,具体要求见附件2。

  2026年4月30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经核查的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报告;符合条件的单位,还应同步提交新增设施配额或基准年配额基数调整申请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

  (三)检查要求

  对于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月度数据、年度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由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动检查。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在报送截止日起10个自然日内完成初步检查工作,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织专业团队加强检查,并建立核查工作质量评价机制,对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发现检查结果与核查排放量差异超过1000吨或10%以上的,市生态环境局将对核查机构予以提醒。具体检查标准见附件4。

  对于一般报告单位,提交的年度碳排放报告,由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检查,应在报送截止日起30个自然日内完成检查工作,并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对于年度碳排放量达到5000吨或其他需要核实的单位开展检查。

  三、碳排放量确认和配额核发

  (一)碳排放量确认

  市生态环境局对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的年度碳排放报告及核查报告检查后,于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碳排放量确认工作。

  (二)配额核发

  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核发重点碳排放单位年度免费配额,延续免费配额富余和亏缺20%上限熔断机制。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免费配额核定发放,不定期开展配额有偿发放。

  (三)配额账户注销及停止使用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2022年12月31日前被移出重点碳排放单位名单的,应注销在管理平台上开立的账户。未完成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停止其重点碳排放单位账户使用。

  四、配额清缴

  (一)配额清缴要求和安排

  2026年10月31日前,重点碳排放单位应完成配额清缴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托管理平台自动收缴其账户内的配额及抵销产品,用于清缴。

  重点碳排放单位拟使用抵销产品的,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提交碳排放量抵销申请文件。

  (二)丰富抵销产品

  碳普惠项目形成的减排量可用于重点碳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量抵销等用途。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温室气体自愿减排活动。按照《北京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试行)》(京环发〔2025〕11号)和《北京市碳普惠一类项目管理要求》(见附件5),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和项目,形成减排量,丰富抵销产品。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管理。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两办意见》精神,强化责任担当,主动提升履职能力,扎实做好本地区碳排放单位日常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明确的时间节点,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加强能力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加大政策宣贯、专题培训等工作力度,指导和督促碳排放单位、核查机构开展碳排放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各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完善本地区重点碳排放单位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升碳排放数据的规范性与准确性。

  (三)加强监督执法。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碳排放管理监督和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统筹做好全市碳排放单位和碳市场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按规定开展检查工作。对未按规定报送碳排放报告、核查报告和逾期未足额清缴配额的碳排放单位,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2.北京市碳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查要求

  3.北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配额核定方案

  4.北京市碳排放单位核查工作质量检查要求

  5.北京市碳普惠一类项目管理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55522451;联系人:管理平台信息化技术服务人员,联系电话:68452187)

来源:北京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