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对于企业ESG报告的格式和内容有以下具体要求(以2020年7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财政年度实施的新版《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为例):
1. ESG报告发布时间:若ESG报告非载于年报中,应尽可能在接近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无论如何不迟于财政年度结束后5个月)刊发。
2. 董事会ESG管治声明:发行人须在ESG报告中披露一份董事会声明,阐述董事会对于ESG事务的管理状况,包括董事会对ESG事宜的监管;董事的ESG管理方针及策略、评估、优次排列及管理重要的ESG相关事宜的过程;董事会如何按ESG相关目标检讨进度,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发行人业务有关联。
3. ESG报告原则的披露:
重要性:当董事会确定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对投资者及其他持份者而言是重要时,发行人就应作出汇报。ESG报告应披露识别重要环境、社会及管治因素的过程以及选择这些因素的准则;如发行人已进行持份者参与,还应披露已识别的重要持份者的描述及发行人持份者参与的过程及结果。
量化:有关汇报排放量/能源耗用(如适用)所用的标准、方法、假设及/或计算工具的资料,以及所使用的转换因素的来源应予披露。
一致性:发行人应在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中披露统计方法或关键绩效指标的变更(如有)或任何其他影响有意义比较的相关因素。
4. 新增有关气候变化的层面及修订环境关键绩效指标:在一般披露方面,发行人需披露识别及应对已经及可能会对发行人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的相关减缓措施的政策;在关键绩效指标方面,发行人要说明已经及可能会对其产生影响的重大气候相关事宜,以及其应对的行动,并且披露范围1(主要是自有设施产生的排放)及范围2(主要是消耗电力产生的排放)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5. 提升社会关键绩效指标的披露责任:将所有社会指标从“自愿披露”提升为“不遵守则解释”。例如,发行人需披露过去三年每年因工亡故的人数及比率;披露有关识别供应链每个环节的环境及社会风险的惯例、在拣选供应商时促使多用环保产品及服务的惯例及相关执行及监察的方法;披露发行人向董事及员工提供的反贪污培训的情况。
6. 鼓励发行人寻求独立验证以加强所披露的ESG资料的可信性,若取得独立验证,应在ESG报告中清晰描述验证的水平、范围和所采用的过程(报告验证属自愿性质,非强制规定)。
港交所的ESG要求可能会随着时间推移和市场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企业需关注港交所的最新规定和指引,以确保ESG报告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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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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