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初始阶段,节能评审机构承担着关键责任。当对项目展开节能审查时,必须将碳排放专章纳入考量范围。首先是对标分析,这要求评审机构拥有丰富的行业碳排放数据资源与专业的分析能力。通过将项目的碳排放情况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当地碳排放管控标准以及国家相关政策导向下的理想值进行细致对比,能够精准定位项目在碳排放方面的所处位置。例如,对于一个新建的化工项目,评审机构需参照同类型化工企业单位产品碳排放量的平均水平以及当地化工行业碳排放强度下降规划目标,分析该项目的碳排放量是否符合预期。
同时,针对项目提出的碳减排措施,评审机构要从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三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科学性意味着减排措施应基于可靠的环境科学原理与碳排放控制技术,如采用先进的碳捕获与封存技术时,需评估其技术成熟度与在项目特定环境下的适用性。合理性则侧重于减排措施与项目整体运营成本、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关系,不能因过度追求减排而导致项目运营难以为继,例如在建议企业采用新型节能设备时,要综合考虑设备购置成本、维护成本与节能降碳收益之间的关系。可行性方面,要考量减排措施在项目现有资源条件、技术能力以及管理水平下能否顺利实施,比如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提出过于复杂的能源管理系统建设方案可能就不具备可行性。评审机构最终将这些关于碳减排措施的完善建议在节能评审意见中单独列出,为项目后续的优化与改进提供明确的方向指引,确保节能降碳措施能够有效落地实施。
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时,碳排放相关数据与要求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项目碳排放总量、强度数据以及排放水平,这为项目后续的碳排放监测、管理与调控提供了基准线。例如,一个大型制造业项目,审查意见中确定的碳排放总量将成为企业未来生产过程中碳排放量控制的上限目标,而碳排放强度数据则可用于衡量企业在不同生产规模或产品结构调整时的碳效率变化情况。
此外,审查机关对降碳措施提出明确要求,这包括措施的具体类型、实施进度安排以及预期的减排效果等方面。例如,要求企业在特定时间内完成能源结构调整的阶段性目标,如将煤炭使用比例降低到一定水平,或者规定新型节能技术的应用时间表,确保降碳措施能够按照预定计划稳步推进。这种明确的要求有助于将碳排放控制纳入项目建设与运营的规范化轨道,提高企业对节能降碳工作的重视程度与执行力度。
当项目进行节能审查验收时,降碳措施的落实情况成为重点验收内容之一。这要求验收人员具备全面的核查能力,能够通过查阅项目运营记录、能源消耗台账、碳排放监测报告等多种资料,实地检查降碳设备的安装运行情况以及与员工交流了解降碳措施在日常生产中的执行情况等多方面手段,准确判断降碳措施是否真正得到有效落实。例如,对于企业声称采用的余热回收利用系统,验收人员要检查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回收的热量是否得到合理利用以及是否对企业的碳排放产生了预期的削减效果。
对于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碳排放水平发生重大变动的项目,或年实际碳排放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 10% 及以上的情况,建设单位需重新申请开展节能审查。这一规定建立了一种动态的碳排放管理机制,能够及时适应项目在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的各种变化情况,确保项目始终处于有效的节能降碳监管之下,防止因项目变动而导致碳排放失控现象的发生,保障地区乃至国家整体的碳排放控制目标能够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