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在推动绿电碳排放核减过程中,对不同行业有何差异化规定或要求?
发布时间:2025-01-20 15:47:48浏览次数:
政策在推动绿电碳排放核减过程中,对高耗能行业与一般工业行业在绿电使用和碳排放核减上有不同标准,具体如下:
- 高耗能行业:
- 强制消费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建立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机制的若干措施》提出,2025 年要实现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消费全覆盖。各盟市需合理确定存量高耗能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对于能效低于标杆水平或单位能耗产品限额先进值的存量高耗能项目,优先纳入强制消费机制覆盖企业名单。新建高耗能项目需出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标承诺函。
- 消费核算范围:企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由物理消纳电量和购买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电量两部分构成。物理消纳电量包括市场化项目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量、用户绿色电力交易结算电量、用户常规电力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3。
- 一般工业行业:通常鼓励其使用绿电,但没有像高耗能行业那样明确的强制消费要求和具体量化指标。一般工业行业可根据自身的生产需求、成本效益等因素,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绿电以及使用的规模。部分地区可能会出台一些补贴或优惠政策,引导一般工业企业增加绿电使用比例。
- 高耗能行业:
- 核算规则制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提出,制修订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高耗能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规则标准。通过更精准的核算规则,明确高耗能行业企业在使用绿电过程中的碳排放核减方法和额度,使核减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 严格的指标控制:由于高耗能行业碳排放量大,对其碳排放核减的监管和要求更为严格。例如在一些地区的碳市场政策中,对高耗能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相对紧张,促使企业通过使用绿电等方式来减少碳排放,以满足合规要求。
- 一般工业行业:
- 碳市场政策差异:在一些地方碳市场政策中,对一般工业行业的碳排放核减方式和比例与高耗能行业有所不同。如天津市规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购入且自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履约年和基准年均不计入外购电力电量;通过其他市场化交易方式购买且自用的绿电,需提供相关证明,但没有明确碳排放核减方法。重庆市则规定对于 2023 年度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包含部分一般工业行业企业),2023 年度若有购入使用符合要求的市外绿色电力消费量,经核定其对应的减排量可用于抵销履约,抵销比例不超过年度配额缺口量的 8%(单个重点排放单位上限不超过 2000 吨),仅限抵销使用一次,不可拆分使用,也不可结转到其他年度使用。
- 核减灵活性相对较高:相比高耗能行业,一般工业行业在碳排放核减上可能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一些地区会根据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弹性空间,鼓励企业逐步增加绿电使用并实现碳排放的逐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