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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3-03 14:41:05浏览次数: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的通知》(津发改双碳〔2022〕245号),现将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自查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见附件),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25年4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证明材料,电子版刻盘),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区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本区发展改革委。

二、评价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2025年6月30日前,区发展改革委将区级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并同步做好节能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减少节能监察频次。将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2024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2025年2月26日

(联系方式:环资双碳处      张鹏宇  2314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