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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建筑、交通等十大领域!上海市静安区 2025 年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政策要点

发布时间:2025-05-29 16:30:42浏览次数:


5 月 27 日,上海市静安区发展改革委发布《静安区 2025 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以真金白银的财政支持推动区域绿色低碳发展。此次政策聚焦产业、建筑、交通等十大领域,通过差异化补贴机制,精准赋能节能减排降碳工作,最高单个项目补贴达 200 万元,展现出静安区在绿色转型中的决心与力度。

一、十大领域全覆盖,构建多元扶持体系

《指南》覆盖产业、建筑、交通、循环经济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绿色低碳示范试点、先进单位表彰十大领域,形成全链条、多层次的扶持格局。


  • 产业领域:聚焦工业、服务业的低碳技术改造,推动传统产业绿色转型,鼓励企业采用节能设备和工艺,降低单位产值能耗。

  • 建筑领域:支持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项目,通过补贴引导建筑行业向低碳化、智能化升级,降低建筑运行碳排放。

  • 交通领域:重点扶持新能源车辆推广、充电设施建设、智慧交通系统等项目,助力交通领域能源结构优化,减少移动源污染。

  • 循环经济与可再生能源:对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开发(如光伏、储能等)及新能源技术应用给予倾斜支持,推动资源循环利用和清洁能源替代。

二、最高 200 万元补贴,精准支持重点领域

在各类扶持项目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为补贴 “天花板” 领域,单个项目最高可获 200 万元资金支持。这一政策设计凸显静安区对清洁能源转型的重视,旨在通过规模化补贴加速光伏、储能等新能源项目落地,提升区域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
此外,政策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采取 “市级 + 区级” 联动补贴模式:按项目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 50% 配套支持,且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 200 万元。这种 “阶梯式” 补贴机制既能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又能引导企业积极争取上级政策支持,形成市区两级协同推进新能源发展的合力。

三、全周期赋能,推动技术创新与示范引领

《指南》不仅关注项目建设,更注重绿色低碳发展的全周期能力构建:


  • 技术研发与推广:对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的研发、中试及产业化应用给予补贴,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攻克低碳技术瓶颈,推动氢能、碳捕集等前沿技术的本地化实践。

  • 能力建设与示范试点:支持节能诊断、碳管理体系建设、绿色低碳培训等能力建设项目,提升企业和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平;同时,对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如零碳园区、低碳社区)给予资金奖励,通过标杆项目的示范效应,带动全区绿色发展模式创新。

  • 先进单位表彰: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在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通过荣誉激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发社会各界参与绿色发展的积极性。

四、政策意义:以资金杠杆撬动绿色转型

静安区此次发布的扶持政策,是落实国家 “双碳” 战略的具体行动,也是推动区域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关键举措。通过真金白银的财政补贴,政策将有效降低企业绿色转型成本,缓解可再生能源项目初期投资压力,同时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低碳领域,形成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 的绿色发展格局。
值得关注的是,政策对储能等新能源技术的配套补贴机制,与当前上海市推进 “虚拟电厂”“源网荷储一体化” 等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方向高度契合,有望为静安区构建安全、高效、低碳的能源体系提供支撑。随着政策落地,静安区或将在绿色建筑、低碳交通、循环经济等领域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 “静安经验”,为超大城市中心城区的低碳发展提供示范样本。


原文如下:

静安区2025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各有关单位:

根据《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静发改委规〔2025〕1号),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有关部门,即日起启动本区2025年度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项目申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和标准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一)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三、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2.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3.项目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

4.相关合同文本原件和复印件。

5.项目投资的财务凭证和发票复印件。

6.自主节能改造项目需实施方案和能源消费汇总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需提供业主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合同各方签章同意申报的证明、实施方案、验收报告等;市级配套补贴项目需提供获市级扶持资金证明材料;光伏补贴项目需提供并网证明;先进示范奖励项目需提供奖励及认证证书复印件。

7.能够证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资料。

四、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项目类别分别填报(盖章),并将申报表(1式3份)和附件(1份,含材料清单)原则上于6月20日(周五)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相关受理部门,其中商业企业和含有商业零售业的楼宇向区商务委申报,工业企业向区科经委申报,纯办公楼宇向区建设管理委申报,旅游饭店向区文化旅游局申报,医院向区卫生健康委申报。区相关职能部门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6月27日(周五)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五、咨询受理

政策咨询:

区发展改革委  33371736

申报受理:

区商务委      64178603

区建设管理委  33095281

区文化旅游局  33095060

区科经委      56205035

区卫生健康委  33094834

本通知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节能减排降碳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相关申请表格.xls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27日

来源:静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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