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碳减排的大背景下,绿证(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 CCER(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作为重要的市场机制,其能否双重抵扣碳排放备受关注。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碳减排成本与效益,也影响着国家乃至全球碳减排目标的实现路径。
绿证是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的电子 “身份证”,是中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也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基本依据,通常 1000 千瓦时电量对应 1 个绿证 。其核发范围涵盖风电、太阳能发电、常规水电(特定条件)、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已建档立卡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 。绿证的主要作用在于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和消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例如,企业购买绿证可证明其使用了绿色电力,在一些地区或行业,这有助于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相关要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用能控制对企业生产活动的制约。
CCER 则是指经国家核证的自愿碳减排量 。其设立初衷是为了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和发展,要求项目符合 “额外性”,即项目在没有 CCER 支持时可能面临亏损或微利,通过申请减排量机制可获得额外收益以鼓励项目发展 。当前,CCER 涵盖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等项目 。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 CCER 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
从政策层面来看,绿证与 CCER 不能双重抵扣碳排放。国家能源局综合司、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与自愿减排市场衔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 “二选一” 原则 。对于深远海海上风电、光热发电项目,拟选择参加绿证交易的,相应电量不得申请 CCER;拟申请 CCER 的,在完成自愿减排项目审定和登记后,相关部门将按规定对计入期内未交易绿证进行 “冻结”“核销” 等操作,避免重复获益 。这是因为两者虽都有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和温室气体减排的作用,但功能定位和涵盖范围不同。绿证旨在激励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促进能源结构调整;而 CCER 聚焦于能实现额外减排效果的特定领域和项目 。若允许双重抵扣,可能导致环境价值被重复计算,碳减排市场激励作用无法有效发挥,还会影响国际社会对我国碳减排体系的认可度 。
在实际应用中,以垃圾焚烧发电企业为例,绿证和碳排放权具有双重属性,不可重复计算 。绿电、绿证可用于抵消企业范围二(间接排放,指企业外购能源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电力、热力、蒸汽和冷气等)的碳排放 ;而 CCER 可以覆盖范围一(企业直接排放)、二、三(其他间接排放,如供应链排放等)的排放 。假设一家企业通过购买绿证来证明其使用了一定量的绿色电力,减少了范围二的碳排放,若再用对应电量的 CCER 抵扣相同部分的碳排放,就会造成重复抵扣 。
绿证与 CCER 不能双重抵扣碳排放。这一规则的明确,有助于规范碳减排市场秩序,提高碳减排措施的有效性和公信力,引导企业合理选择减排路径,推动我国碳减排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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