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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评价造假的法律责任界定:结合环境数据造假案例解析

发布时间:2025-07-28 17:49:51浏览次数:

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碳排放评价数据的真实性至关重要,它是碳市场有效运行、碳减排目标实现的基石。一旦出现碳排放评价造假,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阻碍减排行动推进,因此明确其法律责任界定极为关键。参考环境数据造假处罚案例,可从以下多维度剖析。

一、相关主体责任区分

重点排放单位责任

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评价数据的源头主体,对自身排放数据负有首要责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要求其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同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并保存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若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制定和执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未按要求报送、公开和保存相关数据和信息,或者未按规定统计核算排放量、年度排放报告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弄虚作假等,均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例如,某钢铁企业为减少碳配额购买成本,故意瞒报生产过程中的煤炭使用量,进而篡改碳排放核算数据,这种行为就属于重点排放单位的造假责任范畴。

技术服务机构责任

技术服务机构在碳排放评价中承担着检测、报告编制、审核等重要职责。受委托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需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程和技术规范要求,对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承担相应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受委托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设施设备、技术能力和技术人员,建立业务质量管理制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相关业务,对出具的年度排放报告和技术审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不得篡改、伪造数据资料,不得使用虚假的数据资料或者实施其他弄虚作假行为。如中碳能投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煤质检测报告数据及关键信息,指导企业制作虚假煤样,导致碳排放报告质量失控,数据造假问题突出,就严重违反了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规范 。

二、法律依据及具体责任形式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碳排放评价造假中较为常见的责任形式。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于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 1 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照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对于技术服务机构,若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检测资质。若在年度排放报告编制或者对年度排放报告进行技术审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5 年内禁止从事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检验检测、年度排放报告编制和技术审核业务;情节严重的,终身禁止从事前述业务 。

刑事责任

随着对碳排放评价造假打击力度的加大,刑事责任也逐渐成为重要的惩处手段。《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涉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检验检测、排放报告编制或者核查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实施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明确。例如,山西方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和西安科纳检测校准有限公司在开展环境监测业务过程中,通过伪造采样样品、篡改采样时间、编造实验数据、替换分析样品等方式弄虚作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危害生态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最终,两家公司被判处高额罚金并没收违法所得,相关责任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两家第三方机构被吊销资质,涉事人员被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环境监测及相关职业 。

民事责任

碳排放评价造假若给其他市场主体或社会公众造成损害,造假主体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例如,某企业因虚假的碳排放评价报告误导投资者,使其基于错误信息进行投资决策而遭受经济损失,投资者可依法要求该企业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等 。

碳排放评价造假的法律责任界定涵盖行政、刑事、民事等多方面,通过明确不同主体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施以对应惩处,形成有力的法律威慑,保障碳排放评价数据的真实可靠,维护碳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