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层面碳排放评价中范围 3 排放的纳入与否,需结合评价目标、政策要求、数据可获得性及管理需求综合判定,不存在绝对统一的标准。以下从范围 3 的内涵、园区评价的特殊性、不同场景下的纳入要求及实操建议展开分析:
一、范围 3 排放的定义与园区边界的特殊性
根据 GHG Protocol,范围 3 排放是指企业间接产生的、并非直接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涵盖上游(如原材料运输、外购能源生产)和下游(如产品使用、废弃物处理)等 15 个类别。
园区作为特殊的 “空间集合体”,其边界既包含园区管理方直接运营的基础设施(如集中供暖、污水处理厂),也包含入驻企业的生产活动。这种 “管理主体与排放主体分离” 的特性,使得园区范围 3 排放的界定更为复杂:对园区管理方而言,入驻企业的生产排放可能属于其范围 3;对园区整体评价而言,入驻企业的排放可能被视为 “直接排放”,而园区外的供应链或产品使用阶段排放则属于范围 3。
二、政策与标准中的弹性要求
国际标准的非强制性
主流碳排放评价标准(如 ISO 14064-1、GHG Protocol)均未强制要求园区必须纳入范围 3 排放,而是采用 “核心 + 可选” 的模式:核心范围为园区管理方的直接排放(范围 1)和外购能源间接排放(范围 2),范围 3 可根据评价目标选择性纳入。例如,若园区旨在评估 “自身运营的碳足迹”,则可仅核算范围 1 和范围 2;若目标是 “全产业链减排”,则需扩展至范围 3。
国内政策的差异化导向
国内部分园区碳评价试点政策(如深圳、上海的园区碳核查指南)对范围 3 的要求因场景而异:
针对 “园区碳中和” 评价,通常要求纳入范围 3 中与园区核心功能相关的排放(如入驻企业的原材料运输、园区废弃物外送处理);
针对 “绿色园区认证”,则可能仅要求披露范围 1 和范围 2,范围 3 作为加分项自愿申报。
三、是否纳入范围 3 的核心判定因素
评价目标的导向性
若目标是 “园区管理方的减排责任认定”(如政府考核),则范围 1 和范围 2 已足够,范围 3 因超出管理方直接控制范围,可暂不纳入;
若目标是 “识别全链条减排潜力”(如园区低碳转型规划),则必须纳入范围 3,例如某化工园区需核算上游原油运输、下游产品使用阶段的排放,才能发现供应链中的减排机会。
数据可获得性与成本
范围 3 排放数据往往依赖外部主体(如供应商、物流商)提供,若园区未建立跨主体的数据共享机制,可能面临数据缺失或准确性不足的问题。例如,园区内电子厂的外购芯片生产排放属于园区范围 3,但芯片供应商若未公开碳数据,园区将难以核算。此时强行纳入可能导致评价结果失真,反而失去参考意义。
管理的可行性
范围 3 排放的减排需依赖外部协作(如要求供应商低碳转型),若园区缺乏对上下游的影响力(如中小园区对大型企业的供应链议价能力弱),纳入范围 3 可能仅停留在 “核算层面”,无法转化为实际减排行动,失去评价的管理价值。
四、实操中的纳入原则与建议
“重要性 + 可管理性” 优先原则
优先纳入对园区碳排放贡献占比高(如超过总排放的 10%)且可通过管理措施影响的范围 3 类别。例如,物流园区的运输排放占比高,应纳入范围 3 中的 “运输与配送”;高新技术园区的废弃物处理排放占比低,可暂不纳入。
分阶段逐步扩展
初级阶段:仅核算范围 1 和范围 2,建立基础数据体系;
中级阶段:纳入园区可控性强的范围 3 类别(如园区班车运输、入驻企业共用设施的间接排放);
高级阶段:通过区块链等技术打通供应链数据,全面纳入上下游范围 3 排放。
明确责任主体与数据边界
若纳入范围 3,需在评价报告中清晰界定:
哪些范围 3 类别属于园区管理方的 “间接责任”(如园区统一采购的原材料运输);
哪些属于入驻企业的 “自主责任”(如企业自有产品的下游排放),避免责任混淆。
园区层面碳排放评价并非必须包含范围 3 排放,其纳入与否取决于评价目标、数据条件和管理需求。核心逻辑是:范围 3 的纳入应服务于 “精准减排” 而非 “形式完整”。对于多数园区,建议先夯实范围 1 和范围 2 的核算基础,再根据实际能力分阶段扩展至关键范围 3 类别,最终实现 “核算有依据、减排有抓手” 的评价目标。未来随着供应链碳数据透明度提升,范围 3 的纳入将成为园区深度低碳转型的必然要求,但当前仍需保持弹性与实操性的平衡。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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