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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 / 监管机构 / 公众的碳数据产权归属,法律有哪些进展?

发布时间:2025-07-30 14:48:51浏览次数:

在全球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碳数据作为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助力监管机构制定政策以及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的关键信息,其产权归属问题日益凸显。目前,在法律进展方面,已呈现出多方探索、逐步明晰的态势。


从企业角度看,企业是碳数据的直接产生者,在经营活动中积累了大量与自身生产流程、能源消耗相关的碳排放数据。2024 年发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制定并严格执行排放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如实准确统计核算本单位温室气体排放量、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企业对自身碳数据管理的主体责任,侧面反映出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所产生碳数据应具有相应的控制权与使用权。企业为降低碳排放、优化生产流程,投入资源收集和分析碳数据,理应拥有对这些数据合理利用以实现自身减排目标和提升竞争力的权利。例如,某钢铁企业通过长期监测自身生产环节的碳排放数据,投入资金改进冶炼技术,成功降低了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强度,在此过程中企业产生并使用的数据成为其提升环保绩效的关键资产。


监管机构在碳数据产权方面也有着重要的角色与权益。监管机构肩负着监管碳排放、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任。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监管。为履行监管职责,监管机构需要全面、准确的碳数据来制定政策、分配碳排放配额、核查企业排放情况等。2021 年启动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机构通过制定规则、建立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对企业的碳排放数据进行汇总与管理,以确保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从这个层面讲,监管机构基于公共管理职能,对企业上报的碳数据拥有监管权与基于公共利益的使用权。例如,监管机构依据企业碳数据,对碳排放超标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同时也能根据整体数据情况制定更具针对性的行业减排政策。


公众作为环境利益的相关方,也与碳数据产权存在联系。虽然目前直接在法律层面明确公众对碳数据产权的规定较少,但随着环保意识的提升和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公众对企业碳数据的知情权得到一定保障。《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重点排放单位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信息,这使得公众能够获取部分企业的碳数据,从而进行监督。从长远来看,公众作为环境权益的终极享有者,未来可能通过法律进一步明确对碳数据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例如参与碳排放相关政策制定的意见表达,以促使企业和监管机构更好地管理碳数据,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在法律实践与进展方面,全国多地已开始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2024 年 9 月,铜陵市金时代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参与数据和双碳计算基础数据” 获得安徽省首张 “双碳” 领域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这一举措为碳数据产权归属的确定提供了新的思路与实践样本,未来有望通过类似登记制度,在企业、监管机构和公众之间更清晰地界定碳数据的产权边界。司法领域也在积极应对碳数据相关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意见中,提出在确定碳交易产品的归属时,要依照法律法规,参照行政规章,结合碳市场业务规则、交易合同约定,全面、客观审核碳排放权、核证自愿减排量注册登记系统及交易系统记载的分配、持有、交易、变更、注销等信息、数据,为解决碳数据相关产权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


总体而言,碳数据产权归属在企业、监管机构和公众之间的法律界定仍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未来需进一步通过立法细化各方权利义务,构建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与管理制度,加强司法实践中的探索与总结,以平衡各方利益,推动碳数据的合理利用与有效监管,助力全球气候目标的实现。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