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市场呈现 “全国统一市场 + 地方试点补充” 的双层架构,二者既存在历史传承的递进关系,又有着功能定位的明确分工,共同服务于 “双碳” 目标的实现。地方试点是全国碳市场的 “探路者” 与 “试验田”,全国碳市场则是地方经验的 “集成者” 与 “领航者”,当前正逐步形成 “全国统筹、地方补充、协同增效” 的发展模式。
我国碳市场建设遵循 “先试点、后推广” 的渐进式路径。2011 年,北京、上海、广东等 7 省市率先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2016 年又新增四川、福建两地,形成九大试点格局。这些试点覆盖电力、钢铁、水泥等 20 余个行业近 3000 家企业,碳排放覆盖量占当地总排放量的 40% 以上,部分试点如广东、天津更是超过 60%。
在十余年运行中,地方试点积累了三大核心经验:一是构建了 “配额分配 — 交易流通 — 履约清缴” 的全流程管理体系,2022 年多数试点履约率达 100%,为市场机制有效性提供了实践验证;二是探索了差异化制度设计,如北京设置较低的免费配额比例推高碳价信号,广东凭借产业规模形成活跃交易,为全国市场提供了多元样本;三是培育了碳交易主体与专业服务生态,催生了碳管理、碳咨询等新兴业态,强化了社会低碳意识。可以说,没有地方试点的先行探索,全国碳市场的启动运行将缺乏坚实的实践支撑。
随着 2021 年全国碳市场正式上线,我国碳市场进入 “双层并行” 阶段,但二者在定位、规则与覆盖范围上存在明确差异。
在核心定位上,全国碳市场聚焦 “统一性” 与 “基础性”,旨在构建全国统一的碳定价机制。其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集中运营,实行统一的核算标准、监管规则、交易结算与配额分配方案,目前已覆盖电力行业,未来将逐步纳入钢铁、水泥等更多高耗能行业,通过规模化交易降低全社会减排成本。地方试点则侧重 “补充性” 与 “试验性”,在全国市场未覆盖的领域继续发挥作用,如北京、上海已将数据中心、建筑等非工业行业纳入管控,形成对全国市场的有效补充。
在运行规则上,全国市场强调 “底线统一”,而地方试点保留 “特色创新” 空间。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纳入全国市场的企业不得重复参与地方试点交易,避免双重管控。地方试点则可在扩大覆盖范围、创新碳金融产品、完善监管手段等方面先行先试,例如湖北探索矿山开采企业纳入路径,广东试点碳配额质押融资,为全国市场创新提供 “试验场”。
在覆盖维度上,全国市场以 “高排放行业” 为核心,地方试点则向 “细分领域” 延伸。全国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而地方试点已拓展至交通、建筑、数据中心等新兴领域,如上海将商场、宾馆等建筑纳入管控,深圳覆盖公交、地铁等交通运输业。这种分工既保证了全国市场的规模效应,又兼顾了地方减排的个性化需求。
当前,双层市场正从 “独立运行” 向 “协同增效” 演进,形成三大衔接机制。
一是制度衔接机制。生态环境部明确要求地方试点参照全国条例健全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不再新建地方碳市场。这种 “自上而下” 的规范与 “自下而上” 的创新相结合,既保证了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又激发了地方活力。
二是范围衔接机制。全国市场采取 “成熟一个行业、纳入一个行业” 的扩容模式,已纳入全国市场的电力企业均退出地方试点,避免政策冲突。地方试点则聚焦全国市场空白领域,待相关行业具备全国统一管控条件后,再逐步移交至全国市场,形成 “地方培育 — 全国接管” 的有序过渡。
三是功能衔接机制。在数据监管、技术标准等基础领域,二者形成协同。例如湖北试点推进碳排放与电力大数据平台融合,其经验已为全国碳计量试点提供支撑;地方试点参与的 CCER 抵消机制建设,也与全国市场的抵消规则形成统一衔接。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碳市场将逐步形成 “全国市场主导、地方试点辅助” 的格局。一方面,全国市场将加快扩容步伐,扩大行业与区域覆盖,强化碳定价的基础性作用;另一方面,地方试点将逐步聚焦区域特色领域,其创新成果经评估后可上升为全国制度,最终实现 “试点经验全国化、全国制度系统化” 的目标。
这种从 “试点探索” 到 “全国统一” 的发展路径,既符合我国区域发展差异大的基本国情,又遵循了市场机制建设的客观规律。双层市场的有机协同,将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高效的市场化解决方案。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Copyright © 2012-2018 碳排放管理师 版权所有 京ICP备202104091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