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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评办法 10 月施行,助力环保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

发布时间:2024-07-29 09:57:08浏览次数: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将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标志着安徽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服务步入新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阶段。

为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共性问题管理,《办法》在总则中构建了环评的协同治理体系,探索建立与排污许可制度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体系,并推动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要求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同时,规范了环评专家的论证、审查活动。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规定设立和管理省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和管理市级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参加环境影响评价论证、审查的专家从依法设立的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且设定了回避情形和工作要求。对于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情况,应公开征求意见。

在提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方面,《办法》明确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主体及其应承担的责任。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于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在报批前应通过举行论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划在实施范围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规划编制机关应当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法》还确定了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具体情形和相关要求,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作出了细化规定,并对未落实改进措施的情形设定了法律责任。

在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方面,《办法》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标准,区分了“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提高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规定未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免于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明确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避免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并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内容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的具体情形。

在推进环评信息共享方面,《办法》规定要持续优化环评服务,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优化审批流程、缩减审批时限,加强环评服务调度和技术咨询服务,推进环评信息共享等。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通过论证会等形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规定要健全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建立重点污染物排污权储备制度。

此外,《办法》还加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并采取改进措施。

《办法》的出台,从多个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安徽省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助于更好地保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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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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