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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2024 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下达

发布时间:2024-09-03 12:32:56浏览次数: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财建〔2024〕227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等文件要求,现下达你县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二批)(详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下达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4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50节能环保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支出预算科目,项目名称为“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项目代码为“10000015Z155110010003”。


二、此项资金为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县预拨奖励资金,后续将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资金清算。你县要加强预算资金和绩效管理,严格按照财建〔2024〕5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和安全有效。


三、要落实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国家清算平台;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传至国家清算平台。


四、为做好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省级层面成立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保障小组,小组成员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具体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你县要进一步强化组织实施,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按照申报的试点实施方案推进工作,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完成试点任务目标。省能源局将会同有关省级部门对你县年度示范情况进行审核,国家相关部门将进行监督检查,最终审核结果将作为奖励资金清算的依据。

 

附件:1.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表

      2.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第二批)绩效目标表

      3.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省级组织保障机制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能源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财建〔2024〕107号附件.wps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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