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使用海关代表进行报关和 CBAM 报告的规定详解
发布时间:2025-03-05 12:13:00浏览次数:791
在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实施的背景下,进口商在报关和履行 CBAM 报告义务过程中,对于海关代表的使用有着明确且细致的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影响进口商业务操作流程,还关系到责任的界定与承担。
一、欧盟境内进口商的情况
(一)直接海关代表的使用
- 根据 CBAM 法规(第 5 条),在涉及 CBAM 货物进口时,欧盟境内进口商若依据《联盟海关法》第 18 条规定任命直接海关代表(见第 952/2013 号法规),此时直接海关代表仅保留报关员身份,而 CBAM 义务则由进口商自身承担。这意味着进口商在货物报关环节借助直接海关代表专业服务的同时,仍需对与 CBAM 相关的各项要求负责,如碳排放数据报告等。在钢铁产品进口中,进口商委托直接海关代表完成报关手续,但必须自行收集、整理并报告该批钢铁产品的碳排放数据,以履行 CBAM 义务。
(二)间接海关代表的使用
- 当欧盟境内进口商任命间接海关代表时,情况有所不同。若获得间接海关代码的同意,间接海关代表将承担 CBAM 报告义务。这一规定为进口商提供了另一种业务操作选择,进口商可通过与间接海关代表协商,由其负责处理复杂的 CBAM 报告事务。进口商需明确知晓,即便间接海关代表承担报告义务,自身仍对整个进口业务合规性负有监督责任。在进口化工产品时,进口商任命间接海关代表并获得其同意后,间接海关代表将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交该批化工产品的 CBAM 报告,但进口商需确保间接海关代表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三)服务提供商协助报告
- 对于欧盟境内设立的进口商,还有一种常见操作模式,即使用直接海关代表履行海关义务,同时聘请服务提供商在 CBAM 过渡登记处提交 CBAM 报告。进口商通过委托服务提供商访问过渡登记处,由服务提供商以进口商名义填写 CBAM 报告。若服务提供商拥有 EORI 号码,在向 NCA 提供授权证明后,可作为经济运营商直接访问 CBAM 注册处。在此情形下,进口商始终是报告申报人,对 CBAM 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要求进口商在选择服务提供商时,要谨慎评估其专业能力与信誉,确保报告准确、及时提交,避免因服务提供商失误而承担法律后果。
二、欧盟境外进口商的情况
- 若进口商不在欧盟境内,在任何情况下,间接海关代表都将承担 CBAM 报告义务,并且间接海关代表将同时负责海关报关和 CBAM 申报。这是考虑到欧盟境外进口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面临诸多不便,如对欧盟法规熟悉程度不足、沟通协调困难等。通过将报关和 CBAM 申报责任统一赋予间接海关代表,有助于提高业务操作效率,确保进口流程符合欧盟法规要求。对于从中国向欧盟出口钢铁产品的进口商而言,其在欧盟境内任命间接海关代表后,该代表将负责完成报关手续,并按规定提交该批钢铁产品的 CBAM 报告,进口商则需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特殊规定:过渡期内间接海关代表数量限制
- 在过渡期内,有一项特殊规定需进口商注意,即进⼝商不可以为同⼀报关单上所涵盖的 CBAM 货物任命多个间接海关代表。这一限制旨在避免责任不清和操作混乱,确保 CBAM 报告义务明确落实。若进口商试图任命多个间接海关代表,可能导致报告内容重复、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影响 CBAM 机制的有效运行。这要求进口商在选择间接海关代表时,充分考虑其业务能力和资源,确保其能够独立、有效地完成报关和 CBAM 报告任务。
在欧盟 CBAM 机制下,进口商使用海关代表进行报关和 CBAM 报告有着清晰的规则体系,无论是欧盟境内还是境外进口商,都需严格遵循相关规定,明确各方责任,以保障进口业务顺利进行,同时确保合规履行 CBAM 义务,避免潜在法律风险。 这对于进口商在复杂的欧盟贸易法规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稳定开展贸易活动至关重要。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