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绿色转型的大背景下,碳关税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调节手段登上历史舞台。目前已提出或实施碳关税的国家和地区,在确定哪些行业产品属于征收对象时,主要依据产品的碳排放强度、所属行业特性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能耗等多方面标准。
从碳排放强度来看,高碳排放强度的产品首当其冲。以欧盟的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例,其首批纳入征收范围的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气等产品,均是在生产过程中会释放大量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品类。在钢铁生产里,高温冶炼环节依赖大量煤炭等化石能源,每生产一吨钢铁,往往伴随着较高的碳排放,远超一些低碳排放的轻工业产品。欧盟在判定时,通过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即从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到产品使用及废弃处理阶段的总碳排放量,若单位产品的碳排放强度高于一定阈值,就极有可能被纳入碳关税征收范畴。像欧盟还要求进口商报告相关商品生产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此精确衡量产品的碳排放强度。
所属行业特性也是关键标准。能源密集型行业的产品是碳关税重点关注对象。美国的《清洁竞争法案》提出征收碳关税的对象涵盖化石燃料、精炼石油产品、石化产品、化肥等,这些行业在运行过程中,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化石能源依存度高,能源消耗量大,进而导致碳排放量大。例如化肥生产,无论是氮肥、磷肥还是钾肥的制造,从原料合成到最终产品产出,都需要消耗大量能量,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会释放出如氧化亚氮等强效温室气体。此类行业的产品,因其所属行业高能耗、高排放的特性,大概率会被列入碳关税征收范围。
生产过程中的能耗同样不容忽视。对于那些在生产环节中需要消耗大量能源,尤其是以高碳排放的化石能源为主要能源来源的产品,被认定为碳关税征收对象的可能性极大。比如玻璃制造行业,玻璃熔炉需要持续高温来熔化原料,通常依赖燃烧天然气、重油等化石燃料,这使得玻璃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能耗颇高,碳排放也相应增加。相比之下,一些采用可再生能源进行生产,或者生产工艺先进、能源利用效率高、能耗低的产品,在碳关税判定中则更具优势,可能会被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或者适用较低的碳关税税率。
部分国家和地区还会综合考虑产品的进出口来源地等因素。从高碳排放国家或地区进口的产品,由于其整体生产环境可能缺乏严格的碳排放管控,产品的碳排放量往往较高,因此更容易被纳入碳关税征收范围。而对于从采取了积极减排措施、碳排放管理严格地区进口的产品,可能会在碳关税征收上给予一定优惠或豁免 。
碳关税征收对象的判定标准复杂且多元,旨在通过经济手段促使全球相关行业降低碳排放,推动产业绿色升级,助力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但也在国际贸易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议与挑战 。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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