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生物源 CO₂是否计入总排放量,需结合排放来源、核算标准及政策导向综合判断,目前在国际国内核算体系中存在明确界定与特殊考量。
从定义来看,生物源 CO₂源于生物质(如植物残体、厨余垃圾等)的分解或燃烧,其碳循环属于自然界的短期循环 —— 生物质生长时通过光合作用吸收 CO₂,降解或燃烧时释放,理论上不会增加大气中碳的净含量。而非生物源 CO₂(如化石燃料燃烧)则来自地质储存的碳,释放后会打破碳循环平衡,是导致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这种本质差异成为核算与否的核心依据。
在国际核算标准中,《IPCC 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明确区分了两类排放:化石源 CO₂需全额计入总排放量,而生物源 CO₂通常不计入,除非存在 “净排放” 情况(如生物质燃烧量超过生长量导致碳库失衡)。例如,填埋场中厨余垃圾降解产生的生物源 CO₂,因属于生物质自然循环的一部分,一般不纳入国家或企业的总排放量统计;但如果是大规模砍伐森林制成燃料并燃烧,且森林未及时补种,导致碳吸收量不足,其释放的生物源 CO₂可能被视作净排放而计入。
国内核算体系同样遵循这一逻辑。根据《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生活垃圾填埋场、堆肥处理产生的生物源 CO₂,以及生物质发电(如秸秆燃烧)释放的 CO₂,均不计入总排放量。这一规定与我国 “双碳” 目标下推动生物质能源开发的导向一致 —— 鼓励利用生物质实现碳循环,而非限制其合理利用。例如,垃圾焚烧发电厂排放的生物源 CO₂无需纳入企业碳核算,仅需统计化石燃料(如辅助燃烧的柴油)产生的排放。
但需注意特殊场景下的例外情况。若废弃物处理过程中混合了化石基物质,需对排放源进行拆分。例如,塑料垃圾(化石源)与厨余(生物源)共同焚烧时,需通过物料衡算或碳 - 14 检测区分两者比例,仅化石源部分的 CO₂计入总排放量。此外,某些行业特定标准可能有更细致的要求:如水泥生产中使用生物质燃料时,其生物源 CO₂需单独记录但不计入总排放,而化石燃料替代带来的减排量可作为抵消项核算。
从政策与实践来看,不计入生物源 CO₂的规则,有助于推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例如,垃圾填埋场通过收集生物源甲烷(CH₄)进行发电,虽过程中会伴生 CO₂,但因属于生物源,不影响企业碳排放总量,反而激励了低碳技术的应用。反之,若将其计入总排放,可能抑制生物质能源的开发,与 “循环经济” 理念相悖。
综上,废弃物处理产生的生物源 CO₂,在多数情况下不计入总排放量,仅当存在碳库净损失或混合化石源时,需针对性核算。这一规则既符合碳循环科学原理,也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提供了政策空间,但其前提是需准确区分生物源与非生物源,避免核算漏洞。
来源:碳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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